《特别关注》杂志在石家庄、广州败诉后又在北京被告,侵权一篇漫画被索赔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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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hao发表于2010-01-02 00:23|
全力支持!
举报 回复# 24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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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发现发表于2010-01-02 15:48|
作者: 我看漫画(2010-01-01 19:49 ) # 5楼
支持
张滨老师不是在为他个人维权,而是在为全体漫画人甚至是美术界在维权。张滨老师一定会胜诉!
作者: 胡江静(2010-01-01 19:50 ) # 6楼
维权在行动
支持维权行动!!!!举报 回复# 24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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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滨发表于2010-01-02 16:30|
多谢各位漫画家在2010年第一天,
对我的维权行动予以网上、短信和电话声援!
为了戳穿恣意侵权者成为被告后故意拖延抵赖的各种伎俩,
我将不断公布本案的进展,为有勇气维权的同行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祝所有被侵权的作者都在今年获得应有的赔偿,
让肆无忌惮的侵权者受到应有的处罚!举报 回复# 24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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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滨发表于2010-01-02 16:36|
第五组证据之二:
被告提供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很好。但被告故意不看多数从严惩处严重侵权行为的条款,断章取义,仅咬住20年前改革开放早期的“稿酬标准”,无视科学发展观及国家目前已放开的书画市场和报刊稿酬标准,说明被告在故意严重侵权后,无理狡辨,藐视著作权法,用计划经济的逻辑进行市场经济的推理。
现摘录《指导意见》相关条款,可看出被告多次故意侵权行为之恶劣。
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
第一条 被告因过错侵犯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且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应当提交被告侵权的相关证据。被告主张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否则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二条 被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具有过错:
(一)经权利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被告没有合理理由仍未停止其行为的;
………………………………………………
(五)其他可以认定具有过错的情形。损害赔偿的原则及方法
第五条 确定的侵权赔偿数额应当能够全面而充分地弥补原告因被侵权而受到的损失。
在原告诉讼请求数额的范围内,如有证据表明被告侵权所得高于原告实际损失的,可以将被告侵权所得作为赔偿数额。
第六条 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主要方法有:
(一)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
(三)法定赔偿。
适用上述计算方法时,应将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列入赔偿范围,并与其他损失一并作为赔偿数额在判决主文中表述。
对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可以基本查清,或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充分证据,运用市场规律,可以对赔偿数额予以确定的,不应直接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第七条 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依据以下方法计算:
…………………………………………………………………………
(五)被告侵权复制品数量乘以原告每件复制品利润之积;
…………………………………………………………………………
(七)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
(八)其他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方法。
第八条 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产品销售利润;
(二)营业利润;
(三)净利润。
一般情况下,应当以被告营业利润作为赔偿数额。
被告侵权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可以产品销售利润作为赔偿数额。
侵权情节轻微,且诉讼期间已经主动停止侵权的,可以净利润作为赔偿数额。
适用上述方法,应当由原告初步举证证明被告侵权所得,或者阐述合理理由后,由被告举证反驳;被告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可以支持原告的主张。
第九条 适用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法定赔偿”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
(一)通常情况下,原告可能的损失或被告可能的获利;
(二)作品的类型,合理许可使用费,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权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独创性程度等;
(三)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方式、时间、范围、后果等。
第十二条 被控侵权行为在诉讼期间仍在持续,原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增加赔偿的请求并提供相应证据,应当将诉讼期间原告扩大的损失一并列入赔偿范围。
第十七条 被告因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刑事、行政或民事责任的,应当在依据本规定确定的赔偿数额的限度内,从重确定赔偿数额。
第十九条 被告实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给予以下民事制裁:
(一)罚款。其数额不高于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的3倍;
(二)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
(三)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一条 侵犯原告著作人身权或者表演者人身权情节严重,适用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仍不足以抚慰原告所受精神损害的,应当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
第二十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未经原告许可,严重违背其意愿发表其作品,并给原告的信誉、社会评价带来负面影响的;
………………………………………………
(三)严重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
(八)其他应当支付权利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侵权情节、影响范围、侵权获利情况、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低于2000元,不高于5万元。
常见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第二十五条 依据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方法确定原告损失的,可以参考以下因素,在国家有关稿酬规定的2至5倍内确定赔偿数额:
(一)作品的知名度及侵权期间的市场影响力;
(二)作者的知名度;
(三)被告的过错程度;
………………………………………………
第三十三条 被告在被控侵权出版物或者广告宣传中表明的侵权复制品的数量高于其在诉讼中的陈述,除其提供证据或者合理理由予以否认,应以出版物或广告宣传中表明的数量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
待续………………………… 本贴最后由 张滨 于 2010-01-02 16:55 编辑过。举报 回复# 24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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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平发表于2010-01-04 13:54|
通过这一侵权事件,湖北日报报业集团的形象在全国漫画人心目中大打折扣。
举报 回复# 24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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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滨发表于2010-01-05 18:41|
第六组证据之一是:
被告提供了2004年10月28日因侵权使用北京某公司作品后的赔偿标准及协议、报告等。说明无论是主管单位湖北日报传媒集团还是特别关注杂志社,加上河北王胜田诉特别关注杂志侵权案,两被告都不是初犯。
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被告因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刑事、行政或民事责任的,应当在依据本规定确定的赔偿数额的限度内,从重确定赔偿数额。”
此外,被告举例之案与本案不同,被告在本案中严重歪曲篡改原告作品,张冠李戴,使原告名誉受到极大损害。被告在本案中侵权复制原告作作品数量巨大,性质恶劣,影响极坏。
待续…………………………举报 回复# 24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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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发现发表于2010-01-05 22:14|
对于湖北日报传媒集团和特别关注杂志社这样的单位,
张老师应该就他们侵权后故意拖延抵赖的行为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湖北纪委应该对被告这种社会影响恶劣的行为通报批评,督促整改。
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湖北省监察厅的网站有政风行风投诉栏目,
张老师如果相信这个栏目不是虚设的,可以试一试下面这个网址:
http://www.ctlzw.gov.cn/zfhfts.shtml举报 回复# 24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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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笑方幽发表于2010-01-06 16:14|
支持张滨老师!支持所有漫画人维权行动!
举报 回复# 24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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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滨发表于2010-01-06 21:22|
与本案的不同之处在于:
一、被告在本案中严重歪曲篡改原告作品,使原告名誉受到极大损害。本人创作的《新译西方幽默》中的漫画,因系“西方幽默”,所以漫画人物都是“高鼻子黄头发蓝眼睛”。《特别关注》杂志将盗用的作品配发在一些不相干的文章里面,这些文章多为国内作者所撰写,与我为外国幽默创作的漫画当然毫无相干。
况且,首次起诉的18篇被侵权作品中还有未署名3篇,原作被故意修改3篇。被告当然是违背原作创意,张冠李戴,严重侵犯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即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与被告所列举的四个案例完全不同。
二、被告在本案中侵权复制原告作品数量达到300万份之巨,性质恶劣,影响极坏。这
也是那四个案例所不具备的。
其中齐白石后人索赔到15万元,被告侵权复制仅仅3200份,一幅作品实际赔偿380元以上。即每幅被侵权复制的作品索赔0.12元,则:0.12元×3200=384.00元。被侵权复制作品共399篇,赔偿15万元。
北京王大有索赔到1.56万元;江苏张裕元索赔到3万元;广东徐荣海索赔到5千元,涉案被告侵权复制数量都很少,与本案无相似之处。此外,这三件侵权案中作者的知名度,被侵权损害程度(多项严重侵权),都不及本案原告,不该与本案相提并论。
至于本人的索赔标准,本人仅仅是依照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款,以最低标准追究被告侵犯复制权后的赔偿。即:每篇被侵权复制的作品索赔一分钱。那么,《特别关注》杂志每把我的一篇作品违法复制了300万份(另有大量合订本不算),则:0.03元×3000000=30000.00元。本次起诉被侵权的作品为18篇,正好54万元。
如果需要相同案例,河北画家王胜田一篇作品被《特别关注》杂志侵权复制1503000份后(2007年第七期《特别关注》杂志的发行量),被判赔偿12万元,是本案最好的参照。该案不仅与本案被告相同,而且被告到本案时已有前科,属于该重罚的对象。举报 回复# 24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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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功夫发表于2010-01-06 22:03|
d
举报 回复# 25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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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滨发表于2010-01-07 15:49|
开庭公告 (2009)海民四知初字第00223号
本院定于2010.03.11日14:10在第11法庭公开审理,
原告:张滨,
被告:湖北日报传媒集团、
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
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康王店,
关于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特此公告
发布日期:2009/12/21
http://www.gzhzcourt.gov.cn/display_fygg.jsp?ahdm=20094401052101100223举报 回复# 25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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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滨发表于2010-01-11 16:02|
画外音:
故意侵权者代理人在被告席上的辩解,
是向原告和所有被侵权者的挑战,
是向法官和法庭的挑战,
是向《著作权法》和正义的挑战!
举报 回复# 25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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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鱼发表于2010-01-11 20:15|
关注中----
坚决支持张老师维权!举报 回复# 25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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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滨发表于2010-02-01 19:41|
一年前,梁东升律师向侵权者发出第一封律师函,
一年后,虎年将至,特别关注杂志社在屡次侵权后的窃喜中喜迎新春。
面对渴望多次坐到被告席上的不阳光媒体,
时间揭示出侵权大户的卑劣心理和愚蠢伎俩:
编刊时——知法违法,大胆盗用;
露馅时——藐视法规,找人说情;
曝光时——装聋作哑,龟缩痰盂;
被告时——无理狡辩,拖为上策。
应当表扬特别关注杂志社自愿出场担当丑角,
用拙劣的演技为我们上了一堂又一堂生动的维权必修课。
自去年9月将特别关注杂志社恣意侵权的丑行曝光之后,
现在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新华网、人民网、凤凰网、
搜狐 、网易 、新浪等网站的法制论坛上看到关于本案的帖子高达20余万的点击量,
也可以通过谷歌、百度、腾讯、亚虎等网站的搜索引擎看到大量关于本案开庭的报道。
在此,我非常感谢天南地北的漫画家与网友们的支持和声援!
鄙视侵权者面对公众舆论谴责的厚颜无耻!
祝本案在虎年获得公正判决!
祝所有打击邪恶的维权行动生龙活虎,虎到成功!
祝以侵权为荣的《特别关注》杂志虎年万事不如意!
祝蛮横、抵赖、拖延、胡搅蛮缠的纸老虎臭名远扬!举报 回复# 25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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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峰发表于2010-02-01 20:58|
借张滨先生的话:为漫画原创者维权!祝张滨诉讼成功!
祝本案在虎年获得公正判决!
祝所有打击邪恶的维权行动生龙活虎,虎到成功!
祝以侵权为荣的《特别关注》杂志虎年万事不如意!
祝蛮横、抵赖、拖延、胡搅蛮缠的纸老虎臭名远扬!举报 回复# 25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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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发现发表于2010-02-02 21:20|
《特别关注》注定要在中国漫画史上留下可耻可笑可悲的一笔。……
现在无论是当局者还是旁观者,都需要沉得住气,静观事态的的进一步发展。
昨天的旁听者并不仅仅是旁观者,广东漫画人正在特别关注,中国漫画人也正在特别关注!
中国漫画人正在与中国的法制建设一起进步!在我看来,这,不仅仅是为了个人利益的一场战斗!
正如我所预言的,这官司不可能一帆风顺,但可喜的是张老师的心态非常乐观淡定,有点行为艺术的味道了。
张滨老师加油!中国漫画人加油!
张老师乐观很好,把被告的表现及时曝光也挺好。
提醒张老师注意,被告既然是屡犯,
一定有许多歪点子拖延,或者玩弄暗箱操作的把戏。举报 回复# 25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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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滨发表于2010-02-03 21:41|
多谢楼上忠告,
对于故意侵权的屡犯,
一是诉诸法律;
二是曝光不止;
三是维权到底。
有歪点子的败类多了,
玩暗箱操作的劣官也不少,
他们的下场如何?
一案带多案,东窗事发贪官一串,
各地牢狱之中屡见不鲜。
举报 回复# 25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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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滨发表于2010-02-03 21:43|
!!!
举报 回复# 25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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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滨发表于2010-02-11 16:19|
大年初一拜年,是国人的习俗。
几十年前人们走家串户,探亲访友。
后来电话普及,开始用电话问候亲友。
进入传呼和手机时代,短信登场,群发和转发拜年短信成风,
拜年的时间也是提前,提前,再提前,从零点前移到年夜饭至除夕的清晨。
今天接到第一个拜年电话,身在同城的老汪说:
每到拜年的最佳时机短信不断,应接不暇,喜欢电话拜年的他,
一怕遇到占线不通,二怕对方不在或手机关机。
所以最讲实际的广州人采用了最实际的方法——提前电话拜年。
电话的结尾,他祝我虎年开庭,大获全胜!
谢过他老人家的同时我想到,
应在年前到网上再次感谢天南地北的漫画家与网友们对我维权行动的支持和声援!
特别鸣谢《中国新闻漫画网》及愉景庄、老油、金鱼、老品子、邝飚、
jlslqxf、王俊平、黄锟、小梁、尹正义、康永君、蔡联、abc126709、
xueli、安国军、范建平、爬山虎、刘一手、老马甲、朱慧卿、刘瑞、
gxjgxj、李金峰、冷玉朝、李二保、高健健、姚万挮、天朝羽、方少华、
王爱卿、尚军、吴文锋、王胜田、动漫小子、CSB、放大镜、曾几何时、
杨树山、shushan888、胡旭明、矫健、王麒诚、孙元伟、王山甲、苏凝、
武建军、冯刚、权迎升、张京滨、李伟、高虎、水水、高虎、毕传国、
李润堂、罗琪、吕志华、贾锐军、邝野、洪琥、卢泰斌、臧强、郝延鹏、
尹成伟、天呈、老九、谢超、胡新磊、肖承森、张卫、衣明举、周喜悦、
扬眉剑出鞘、网上发现、新手上路、陈春鸣、明灯、李永生、胡笛、
罗兴发、景山漫画、我看漫画、一笑方幽、真功夫、寅峰等朋友们的支持和声援!
祝各位虎年吉祥,阖家快乐,万事如意!
祝本案在虎年获得公正判决!
祝所有打击邪恶的维权行动虎虎生威,虎到成功!
祝以侵权为荣的《特别关注》杂志虎年万事不如意!
祝蛮横、抵赖、拖延、胡搅蛮缠的纸老虎臭名远扬!举报 回复# 25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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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滨发表于2010-02-11 16:39|
!!!
举报 回复# 26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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邝飚发表于2010-02-11 17:45|
《牛已上岸 虎又如何》
­ 《牛已上岸 虎又如何》
牛兄:虎老弟,你要过的已经不是我去年的那条河了
丑牛走过了金融危机的重重险山恶水,交出了一份靓丽的答卷,GDP增长超过8%,外汇储备再创新高,现在终于可以躺在河边,安闲地晒晒太阳;不过一年的财政扩张,急冲猛打,也留下了诸如通胀、银行坏账、楼市泡沫等诸多风险。即便是百兽之王的老虎,恐怕也得更加小心谨慎。(2010-2-11《南方周末》)
——谨以此漫画献给即将到来的虎年­
祝大家虎年快乐!合家幸福!­
本贴最后由 邝飚 于 2010-02-11 17:58 编辑过。举报 回复# 26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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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滨发表于2010-02-25 16:55|
2010年2月24日《广州日报》评论版
本贴最后由 张滨 于 2010-02-28 20:46 编辑过。举报 回复# 26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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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正义发表于2010-02-27 11:12|
老鼠洞
举报 回复# 26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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愉景庄发表于2010-03-01 21:15|
开庭公告 (2009)海民四知初字第00223号
本院定于2010.03.11日14:10在第11法庭公开审理,
原告:张滨,
被告:湖北日报传媒集团、
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
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康王店,
关于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特此公告
发布日期:2009/12/21
http://www.gzhzcourt.gov.cn/display_fygg.jsp?ahdm=20094401052101100223举报 回复# 26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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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滨发表于2010-03-08 20:37|
今天开始有朋友打电话询问本周四是否如期开庭,有无必要前去旁听?
鉴于湖北日报传媒集团代理人前次在庭上的拙劣表演,我劝各位不必再去旁听,
因为事实黑白分明,被告代理人故意装傻充愣,无理狡辩,去旁听不仅反胃而且浪费时间。
被告《特别关注》杂志为何藐视公共舆论的谴责?
被告为何不在乎自己的公共形象和公信力荡然无存?
经过一年多维权历程本漫画家对该杂志有以下理解:
盲目扩张,争当国内杂志发行第二,忽视办刊质量,甚至以众编辑学历低、外行多为荣;
为控制成本减少稿酬支出,不惜违法侵权长期盗用作品;
成为被告,“侵权门”屡屡曝光,不肯尊重作者理智处理企业信誉危机;
在石家庄侵权败诉,盗用一幅作品被判12万赔偿,被索赔的多诺米骨牌效应开始;
不顾杂志的公共形象和公信力,宁愿钻法律空子拖延抵赖,找关系说情;
《特别关注》杂志侵权至今不思悔改,只有面对长年累月违法办刊带来的马拉松式诉讼。
如此,我已做好马拉松式诉讼的准备,依法维权到底。
举报 回复# 26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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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平发表于2010-03-10 08:00|
坚决支持著名漫画家张滨老师的合法维权行动,维护中国漫画家的合法权益!
举报 回复# 26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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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联发表于2010-03-10 08:20|
支持张滨老师维权到底!
举报 回复# 26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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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文锋发表于2010-03-11 21:00|
坚决支持张滨老师,辛苦了!
举报 回复# 26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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邝飚发表于2010-03-11 21:17|
等待胜利的消息!
举报 回复# 26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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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滨发表于2010-03-12 12:56|
2010年3月11日14点10分,
原告:张滨,
被告:湖北日报传媒集团、特别关注杂志社、
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康王店,
关于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在广州市海珠区中级法院第11法庭如期审理。
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司法程序进行,
被告一湖北日报传媒集团、被告二特别关注杂志社没有代理人出席,
因为侵权事实的存在,被告拒绝出庭意味着放弃了在庭上申辩的权利。
原告与被告三和被告四提交了诉讼涉及到的证据原件,
回答了审判长提出的问题,重申了各自的主张及法律依据。
此后审判长宣布休庭。
民事案件,从立案起,按简易程序审理三个月内判决,
按普通程序六个月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举报 回复# 270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