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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杂志在石家庄、广州败诉后又在北京被告,侵权一篇漫画被索赔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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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滨发表于2009-12-16 19:28|

    以特别关注杂志社的觉悟,
    它们不会在乎公众舆论的谴责。

    我们传播此案的目的,
    是唤起有良知的出版者尊重著作权法;
    是在侵权盗版猖獗的当下为正义之举鼓与呼;
    是为有勇气维权的作者们打气;
    是用特别关注杂志社的违法行为进行维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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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1楼

  • 张滨发表于2009-12-16 20:40|

    状告湖北日报传媒集团《特别关注》杂志胜诉的王胜田先生今天抵达广州日报书画院。
    王胜田先生现为河北省当代书画院院长、石家庄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支队副支队长。
    今年3月,《特别关注》杂志侵犯画家王胜田著作权一案在石家庄中院开庭。
    4月石家庄中院审理终结,判决被告湖北日报传媒集团赔偿原告共计12万元。

    作为特别关注杂志恣意侵权的受害者,漫画家张滨结识了国画家王胜田。
    有趣的是,张滨曾为空军中校,王胜田曾为陆军中校,
    本案原告律师梁东升曾为空军中校。
    战友相见亲如兄弟,开诚布公推心置腹。
    王胜田当场挥毫泼墨即兴画竹。刚劲、坚韧、盎然、向上,寓意深刻,催人奋进!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我与同一战壕的弟兄们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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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2楼

  • 邝飚发表于2009-12-16 23:03|

    创作不怠
    威武不屈
    生命不息
    维权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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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3楼

  • 小梁发表于2009-12-17 22:09|

    《特别关注》亲手制造了一起全国漫画人特别关注的侵权案,

    这份发行量已突破300万份的杂志,竟是被告大户!

    作为媒体竟然知法犯法!

    嘿-----,  

    比漫画还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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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4楼

  • 网上发现发表于2009-12-18 10:55|

    两位胸有成竹的原中校军官在南北两地状告同一个侵权者,
    代理律师是一位有丰富诉讼经验的原中校军官。
    被告虽然是一个强大的报业集团下属的有300份大发行量的热门杂志,
    可是居然两次当被告用同样的方法拖延抵赖。

    作为旁观者,看得出被告敢于故意侵权就敢于挑战法律,戏弄法庭。
    如果被告宁可花大价钱找关系找高官说情,也不肯赔偿对著作权人的伤害,
    三位原中校还有许多恶仗要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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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5楼

  • 张滨发表于2009-12-18 15:55|

    回楼上“网上发现”:我过去不认识画家王胜田,
    梁东升律师是我的代理人,此前也不认识王胜田,
    是特别关注杂志社的侵权行为及其在法庭上的拙劣表演,
    使我们相识、相交、相见,成为同一战壕中的战友。

    我们都曾是中校军官,都有过不短的军旅生涯,
    我们当然会发扬我军的光荣传统,战略上藐视对手,战术上重视对手,
    我们面对的不过是一个做贼心虚的侵权者,一个黑白分明的民事小案,
    这与前辈们浴血奋战的对手性质不同,不便相提并论。

    开始真的想不到有笨贼会蠢到如此地步,
    在恣意侵权盗用他人作品之后,居然恣意找关系说情,恣意拖延和抵赖。
    一个无视著作权法,藐视作者合法权益的不阳光传媒单位,
    公众有权怀疑其内部是否有许多不可告人的黑幕?

    好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的法制论、最高人民检察院正义网的正义论坛、
    新华网法制论坛、人民网法制论坛、凤凰网、新浪网、搜狐网、雅虎网、网易、
    广东法院网的“审判执行时讯”等众多网站都有本案的介绍,

    如果事态性质有变,侵权者敢于变本加厉找关系或没完没了恶意拖延,
    作为一名有31年党龄,疾恶如仇的共产党员,
    我一定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相关部门投诉,
    质疑特别关注杂志社凭什么无视著作权法,藐视作者合法权益,
    举报其故意侵权办刊,知错不改,戏弄法律的行径。

    我不相信有省部级高官会被一个小小杂志社收买并为其违法行为说情,
    挑战公众舆论,挑战法律的蠢事,只有特别关注杂志社这种智障单位才乐此不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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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6楼

  • 金鱼发表于2009-12-18 19:48|

    军人的气节和风采!
    向张滨老师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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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7楼

  • 网上发现发表于2009-12-19 12:31|

    张滨老师和王胜田老师胸有成竹,勇气可嘉。
    如果湖北日报传媒集团和特别关注杂志不要脸面,
    厚着脸皮装傻拖延,踢皮球,玩“躲猫猫”咋办呢?

    提醒昔日的中校军官们不要轻敌! 本贴最后由 网上发现 于 2009-12-21 17:26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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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8楼

  • 蔡联发表于2009-12-20 08:08|

    在网络发达的今日,

    我也不相信有省部级高官会被一个小小杂志社收买并为其违法行为说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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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9楼

  • 老油发表于2009-12-21 00:41|

    不知道我的想法是否成立?

    被告在两场官司中对法人有不同的说法,那肯定就有证据提供,既然两位原告已经接触,就可以把被告的两份证据加起来分析,看能否用这两份相反的“证据”证明被告在作伪证?因为相反的两个判断至少有一个是假的。

    如果能证明被告作伪证,那就是欺骗法庭,那就是妨碍司法,就应该向法庭提出,在请求法庭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同时,追加因为对方的违法行为而造成原告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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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0楼

  • 张滨发表于2009-12-21 17:21|

    侵权案并不少见,湖北日报传媒集团和特别关注杂志社故意侵权后的表演很少见。
    开始只以为其“不要脸面,装傻拖延,踢皮球,玩躲猫猫”;
    后来以为其在初次找关系说情失败后,会进一步找省部级高官出面说情。
    没想到却是在法庭上出尔反尔,以被告是否有法人资格说事。

    油教授毕竟是教授,形象思维丰富,逻辑思维严谨。
    被告律师在庭上的关于被告法人资格的抵赖,
    令法官、原告和全场40余旁听者惊诧唏嘘的原因,
    就是不相信笨贼请的笨律师如此之笨,仅为拖延时间而戏弄法庭,妨碍司法。

    如蔡联先生所言,如今是网络发达的时代,
    违法乱纪者一旦被曝光,就是过街老鼠。
    要多笨的人才乐于拖延曝光时间呢?
    事已至此,谁敢为笨贼说情呢?我与大家拭目以待。

    不过可以排除一个想法,那就是原以为特别关注杂志社欲用此案增加知名度,
    从而更加理直气壮的侵权办刊,让发行量再上一层楼,违法收入再翻一番。
    如今特别关注杂志社连带湖北日报传媒集团争当侵权大户的梦想,
    已通过各大网站搜索引擎初步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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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1楼

  • 张滨发表于2009-12-21 20:14|

    帮忙帮到底吧,既然有可能特别关注杂志社欲用此案增加知名度,
    从而更加理直气壮的侵权办刊,让发行量再上一层楼,
    提供以下网址,以飨网友。

    最高人民法院——
    http://bbs.chinacourt.org/index.php?showtopic=361981&st=0

    最高人民检察院——
    http://bbs.jcrb.com/frame.php?frameon=yes&referer=http%3A//bbs.jcrb.com/forumdisplay.php%3Ffid%3D255

    新华网—— http://forum.home.news.cn/detail.jsp?id=70190536&pg=2

    人民网-1—— 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boardId=9&view=1&id=96551065

    人民网-2 ——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id=94387110&view=1&pageNo=2&boardId=9

    中国国际版权交易网——http://protect.e-bq.com/opinion/2009/1214/187782.html

    凤凰网——http://bbs.ifeng.com/viewthread.php?tid=3916628&extra=page%3D1

    搜狐 ——http://club.news.sohu.com/r-fazhi-181190-0-136-900.html

    网易 —— http://bbs.news.163.com/bbs/jueqi/152412147.html

    新浪——http://forum.book.sina.com.cn/viewthread.php?tid=2094282&highlight=%C2%FE%BB%AD%BC%D2%D5%C5%B1%F5


    腾讯——http://comic.qq.com/a/20091214/000028.htm

    全球期刊门户——http://www.qikan.org/dynamic1157.html

    价值中国——http://www.chinavalue.net/NewsDig/NewsDig.aspx?DigId=36869 本贴最后由 张滨 于 2010-02-14 08:29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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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2楼

  • 张滨发表于2009-12-22 20:29|

    再回顾:
    2009年1月23日,梁东升律师分别向湖北日报传媒集团和特别关注杂志社发出律师函,
    对方回应,特别关注杂志社不是独立法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此后,2009年3月,河北画家王胜天起诉《特别关注》杂志侵权案开庭,
    被告在庭后提交了一份证明:“《特别关注》编辑部是本集团下属的内设机构,不具有独立法资格,也不是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
    王胜田申请变更被告,2009年4月,石家庄中院判新被告湖北日报传媒集团败诉。

    2009年8月,海珠区人民法院发布开庭公告,9月18日公开审理此案。
    被告在找关系说情(有证据)的同时提出“管辖权异议”,没提出被告主体问题。
    因被告上诉,本案被拖延至12月11日开庭,
    被告亮出特别关注杂志社2008年的独立法人资格证书,
    法官和原告惊讶了,被告律师诡异的微笑了(俺开始故意不告诉你们)。

    被告律师在法庭上说:因为特别关注杂志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王胜田案已上诉河北省高院,原因是原告起诉的主体有错,一审判决有误。

    故伎重演,老戏新唱。该鼓倒掌,该奖曝光。
    丑角永远是漫画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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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3楼

  • 网上发现发表于2009-12-23 15:48|

    张老师的新作很精彩,看得出是有感而发。
    但对侵权大户来说,怕的不是被讽刺,而是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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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4楼

  • 张滨发表于2009-12-23 17:30|

    能有感而发是漫画家开心的事,
    想不平则鸣但没有发言机会是漫画家郁闷的事。
    至于一篇作品能起多大作用,2000年我在自己的画册序言中写道:

    “有的人瞧不起漫画,认为漫画是雕虫小技,干预社会的作用不大。
    他可能忽略了一点:其它画种干预社会生活的能力更弱。
    法律对社会最有约束力,可还是有些人知法犯法,对法律视若无睹。
    我想,倘若能够以社会生活的焦点和人们关心的热点为题,
    在漫画中或讽刺揶揄,或警示诤谏,或褒扬歌颂,从而净化社会,
    在有良知的读者心灵中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漫画家就颇为惬意了。”

    当然,本案被告方是否属于有良知的读者,我真的不晓得。
    但愿我们的社会还没有沦落到以没良知为荣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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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5楼

  • 网上发现发表于2009-12-24 12:11|

    张老师的维权案明显面对被告没完没了地拖延,但因为已经立案,拖多久也会结案,被告在拖延中未必捞到啥好处。

    据楼上许多漫画家讲,好像不少人被《特别关注》杂志侵权,如果各位一味观望等待,等张老师维权结案后再行使各自的诉讼权力,很可能诉讼时效已被侵权杂志有意识的拖延过了。这会不会是《特别关注》杂志宁愿戏弄法庭也要拖延的真正目的呢?

    拖过一个月,可以让多少作者失去两年的诉讼时效呢?该杂志可以节省多少赔偿金呢?
    所以,《特别关注》杂志的领导并不笨,而是极其狡猾。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 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
    本贴最后由 网上发现 于 2009-12-27 18:53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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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6楼

  • 罗兴发发表于2009-12-24 13:36|

    张滨都说漫画家被人瞧不起,这个问题可不可以讨论?这又不是政治问题,讨论又不违法,删提这种问的帖子,掩盖这样的问题,就真的自我感觉很还不错? 本贴最后由 ynzhang 于 2009-12-24 14:16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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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7楼

  • 张滨发表于2009-12-26 12:23|

    2009年12月26日《广州日报》评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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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8楼

  • 罗兴发发表于2009-12-26 21:42|

    大智之笔,击在顶戴花翎。军人转道,智高一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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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9楼

  • 张滨发表于2009-12-29 15:57|

    接到梁律师电话通知:已经拿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的传票,
    定于2010年3月11日下午2时再次公开审理本案。

    据说被告又向法庭补充了一些荒唐证据,
    待我收到副本后再公布到网上,
    请有勇气维权的同行们笑看笨贼的新伎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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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0楼

  • 张滨发表于2009-12-30 19:44|

    第一组证据是:特别关注杂志社2008年3月18日就办理了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为本案新增被告朱玉祥。
    2009年1月23日,梁东升律师分别向湖北日报传媒集团和特别关注杂志社发出律师函,对方回应,特别关注杂志社不是独立法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回顾一下,2009年3月,河北画家王胜天起诉《特别关注》杂志侵权案在石家庄中院审理前后,被告开庭前和庭审中未提交证据,庭后提交了一份证明:“《特别关注》编辑部是本集团下属的内设机构,不具有独立法资格,也不是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可见,被告因长期侵权办刊,屡遭受害者投诉,变换《特别关注》杂志的独立法人资格是其拖延抵赖法律追究的惯伎。

    第二组证据是:被告提交其使用其它作者后所付稿酬的标准,这与原告起诉被告恶意侵权索赔无关,仅供本案涉及故意严重侵权赔偿部分确定后,向原告补发稿酬时参考。

    第三组证据之一是:被告拿出2009年10月16日与某公司的签约,是被告在接到9月18日海珠区中级人民法院传票之后的作为。与原告起诉的2008年第一期和2009年第二期侵权杂志无关。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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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1楼

  • 张滨发表于2009-12-30 21:35|

        第三组证据之二是:被告以2009年10月从“中国新闻漫画网”下载原告作品并支付稿酬的标准为证据,证明“中国新闻漫画网”下载原告作品的稿酬标准。这也与原告起诉的2008年第一期和2009年第二期侵权杂志无关。

        原告是《新译西方幽默》一书的著作权人,被告买了此书后连续数月肆无忌惮的复制盗用,原告起诉的是被告故意严重侵权违法行为和严重侵权后的赔偿。被告在案发后依法到网上购买原告的旧作并以次为依据,演算严重侵权后的赔偿额度,属荒唐逻辑错误推理。
       
        被告的做法,等于一个窃贼在偷盗并销赃的行为败露后,面对法律的惩处和失主的索赔,居然说其所盗之物并不值钱,而且以失主将同类物品出售给朋友时的价格为证据。按这种强奸民意的窃贼逻辑,此贼还可以说,失主那物品有时送人根本不要钱,我先偷后卖何罪之有?本贼赔偿只能按失主正常出售时的最低价才合理。

       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法律事务室主任黄森榕在其论文《新闻实践中的著作权保护》中写道:“报刊转裁图书作品应当得到著作权人的同意——有的编辑认为,报刊(包括网站)在转载出版社出版的图书时,只要取得出版社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即可,实际上这种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图书出版者的权利与著作权人的权利有很大的不同。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使用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而图书出版是经许可的一种专门的经营行为,图书出版者经作者的授权后才享有作品的出版权。媒体以转载的方式使用出版的图书,不是出版行为,无需经享有出版权的图书出版者许可,图书出版者也无权许可。媒体想转载出版的图书,涉及到的是作者所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事先应得到作者的同意并按约定支付报酬。”

       这说明被告十分清楚连续数月侵权使用一本书中同一作者的40余篇作品的严重性及恶劣影响,是故意侵权违法行为。

        谈到稿酬标准,市场经济下正确的逻辑是:杂志要先征得著作权人使用其作品的许可,谈好稿酬标准方可使用。而原告作为中国新闻漫画研究会连任两届的副会长,对自己学会的网站当然予以支持,别说几十元稿酬,就是不要稿酬也是著作权人的自由与合法权利。这与被告恶劣的侵权盗用行为毫无相干。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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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2楼

  • 网上发现发表于2009-12-31 10:35|

    看到张老师公布的回应,的确是在普及维权意识,传授维权方法。
    特别关注杂志社应该谢过张滨老师了,因为在同一年里第二次当被告后,
    该杂志开始依法到网上购买作品,避免偷吃不免费的午餐后再吃官司。
    中漫网又多了一个大客户,也要感谢张老师。

    特别关注杂志社开始守法办刊,值得表扬。
    在下有个建议,既然被告知道自己过去的行为违法,属于偷吃不免费的午餐,
    拖来拖去还是要面对法律裁决,何必为自己不光彩的过去强词夺理,越描越黑?
    不如主动向原告道歉赔偿,息事宁人,表示出自己遵纪守法的诚意。

    对于其他被侵权的漫画家们,还是争取主动,尽快补发稿费,
    免得被起诉后到全国各地当被告,给律师一个公款旅游全国的机会。
    想一想,如果在2010年有10位漫画家状告特别关注杂志侵权,后果如何?

    打劫偷盗之后做合法生意的不少,一旦东窗事发旧账重算入狱服刑的也不少见。
    希望特别关注杂志的领导有智慧处理好受到全国漫画家特别关注的维权案,
    不要因为执迷不悟毁了全国发行第二的刊物。

    我浏览过转贴到中国法院网、搜狐网和凤凰网关于漫画家张滨维权案的网页,
    虽然点击率分别在2万至3万左右,但那些网友多为法律界人士,
    特别关注杂志用侵权当被告做广告,得不偿失!不算聪明!旁观者清!
    祝张老师维权成功!望《特别关注》杂志2010年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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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3楼

  • 张滨发表于2010-01-01 15:07|

    本案已在故意侵权者的窃喜中拖过了2009年。
    我觉得特别关注杂志社的头儿之所以敢于故意侵权后玩起“躲猫猫”,
    是狂妄的认为自己有全国第二的发行量,背后还有一个传媒集团撑腰,
    一个漫画家的维权,不过是鸡蛋碰石头而已。

    其实不然,维权者看似弱小,但却是块石头,
    是一块敢于向那些满肚子坏水的笨蛋挑战的石头。
    而一个以侵权为荣的杂志挑战公正,藐视法律,戏弄法庭,
    才是鸡蛋碰石头,是一个利欲熏心的笨蛋撞向共和国的基石。

    2010年应该是疾恶如仇,依法维权者快乐的一年,
    是更加注重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的一年。
    昨天与维权获胜的战友画家王胜田通话,得知他在一审胜诉后,
    被告先是上诉,后又提出和解;
    先签保密协议,后签和解协议,最后才予以赔偿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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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4楼

  • 张滨发表于2010-01-01 15:12|

    第四组证据是:被告律师提出近二十年前国家规定的稿酬标准证明原告索赔额度过高,没有法律依据。

        事实上,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就是与时俱进,实行经济市场化的进程。92年小平南巡之后,改革开放持续深入,直至胡总书记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政府有些相关部门落后的规定没有及时更新,就是让其在市场经济的检验中不断完善。

        试问,就按被告方的荒唐逻辑,用1990年的工资标准给她发今天的薪水她同意吗?不要说今天的书画市场和报刊稿酬标准政府早已放开。就是计划经济时代的鱼肉蛋、菜米油哪一项还会按1990年的标准定价?    当然,被告方思想僵化停滞在计划经济时代,或者是懂装不懂,强词夺理,该另当别论。

        而本人起诉的是被告故意严重侵权违法行为后的赔偿,与稿酬无关。稿酬标准是在被告赔偿后必须另外补发的。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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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5楼

  • 张滨发表于2010-01-01 15:20|

    第五组证据之一是:被告提供的1994年国家版权局办公室对《关于如何确定摄影等美术作品侵权赔偿额的请示》答复的函中指出:“在确定侵犯著作权,包括摄影和美术作品著作权在内的赔偿数额时,通常可考虑以下几点: 1.司法机关已有明确规定的,可参照司法机关的规定执行。2.以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全部非法所得作为赔偿依据。这里的实际损失应包括著作权人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很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这充分说明本案有法可依。

        至于本人的索赔标准,
        一、本人仅仅是依照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款,以最低标准追究被告侵犯复制权后的赔偿。即:每篇被侵权复制的作品索赔一分钱。那么,《特别关注》杂志每把我的一篇作品违法复制了300万份(另有大量合订本不算),则:0.03元×3000000=30000.00元。本次起诉被侵权的作品为18篇,正好54万元。如此索赔标准可谓全国最低!

       二、2007年,《深圳晚报》侵权使用本人的作品一篇,我以该作品被侵权复制一份索赔1元人民币为标准,该报发行10万份应该赔偿10万元。因该报并非故意又是初犯,最后以税后每篇被侵权复制的作品赔偿5角钱即5万元和解。

        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前段中提到,略。 
        依照本规定,被告的违法所得应该以其公开宣布的300万份发行量计算,本人按每篇被侵权复制的作品索赔一分钱,并无不当。

        四、2009年4月,画家王胜田一篇作品(报纸仅付其稿酬30元)被《特别关注》杂志擅自刊用。石家庄中级法院在2008-石民五初字第00395号《民事判决书》中有如下判决:“关于原告主张湖北日报传媒集团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的问题,原告没有向本院提交足以采信的实际损失的证据,也没有侵权人因刊登其作品而实际获利数额的充分证据。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和后果在50万元以下赔偿。本案原告主张被告湖北日报传媒集团赔偿所有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损失12万元,比较合理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日报传媒集团立即停止侵权,并公开赔礼道歉。二、被告湖北日报传媒集团,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胜田所有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共计12万元。”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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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6楼

  • 景山漫画发表于2010-01-01 17:39|

    漫画界的一个无奈就是作品被强盗刊物随意篡改刊发和不付稿费,我今年就有漫画作品被《知音》等刊物多次刊发而没有接到稿费的情况,打电话询问人家说被转到中华版权中心结算了,但查询后也没有结果。作为一名教师,我没有精力也没有法律知识去打官司和上门催要稿费,来来回回打了无数次电话,但根本没有什么用。
    看了张滨老师的漫画维权官司,颇有感慨,让全国人民都知道强盗刊物的无赖嘴脸真是解气!愿张滨老师的维权行动早日取得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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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7楼

  • 王俊平发表于2010-01-01 17:44|

    维权是行使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法制社会,有法必依,并不能因某些权力来改变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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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8楼

  • 我看漫画发表于2010-01-01 19:46|

    张滨老师不是在为他个人维权,而是在为全体漫画人甚至是美术界在维权。让我们共同见证张老师一定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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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9楼

  • 网上发现发表于2010-01-01 19:46|

    作者: 王俊平(2010-01-01 17:55 )
    维权是行使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
    维权是行使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法制社会,有法必依,某些权势并不能改变法律的尊严。坚决支持著名漫画家张滨老师的维权行动,维护中国漫画人的合法权利。


    作者: 丁敏安(2010-01-01 18:05 )
    支持张滨老师!


    作者: 丁敏安(2010-01-01 18:05 )  
    支持张滨老师


    作者: 尹成伟(2010-01-01 19:16 )
    维权在行动
    支持张滨老师的维权行动! 本贴最后由 网上发现 于 2010-01-01 19:47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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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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