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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杂志在石家庄、广州败诉后又在北京被告,侵权一篇漫画被索赔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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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上发现发表于2010-03-12 15:18|

    被告放弃申辩权利,法庭是可以缺席审判的呀。
    张老师的维权案胜利在望了!

    我也有作品被《特别关注》杂志侵权使用,他们近期很友好的与我和其他漫友联系,
    道歉并说要召开会议补发稿费100元,赔偿费再议。
    这是对我们的尊重呢,还是那我们当傻瓜?

    我们漫画家从张滨老师的维权案中看到,
    法律是公正的,侵权是要赔偿的。
    河北王胜田胜诉,一篇作品《特别关注》杂志要赔偿12万元。
    张滨老师现在按每篇作品被侵权复制索赔1分钱,即每篇作品按复制300万索赔3万元。

    想出一道选择题,考考曾被侵权的漫画家们:

       《特别关注》杂志从开始的蛮横抵赖到设法拖延,又到后来的庭上狡辩,甚至不惜暴露出当庭作伪证的行径(因为同是2009年,律师在石家庄说特别关注杂志社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广州则出示了该杂志社2008年已有的法人资格证书),再到昨日拒绝出庭,请问哪个选项为正确答案?
        A—被告做贼心虚_____________
        B—被告执迷不悟_____________
        C—被告藐视法庭_____________
        D—被告有心和解_____________
        E—被告等待上诉_____________ 本贴最后由 网上发现 于 2010-03-12 18:55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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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1楼

  • 张滨发表于2010-03-13 08:08|

    多谢楼上有正义感的漫画同行们的支持!

    早就听安国军先生通报过,今天又有两位朋友传递此信息:
    特别关注杂志社在成为被告后开始主动与许多被它侵权的漫画家联系,想补发稿酬后长期合作……

    《特别关注》杂志这种做法没错,
    这是它的权利,也是它的义务。
    该杂志终于不再蛮横,有了补发稿酬的觉悟,
    这要感谢法院受理本案,让自以为是的故意侵权者尝到苦头。
    我在胜诉索赔完成后也要讨回应有的稿酬。

    至于许多漫画家得到应有的稿酬后是否就被侵权索赔,
    那是各位的权利,索赔多少也是各位的权利。
    这像被强奸后是否报案,是否索赔一样,是被害者的权利。
    君不见,许多被强奸者羞于启齿,忍气吞声,甚至以身相许。

    我们已经看到湖北日报传媒集团一次又一次惨遭败诉,
    各地法院的公正执法让恣意侵权者一次又一次受到打击。
    虽然有正处级贪官藐视副处级法院的闹剧,
    但律师李庄作伪证被严惩,一个又一个高官因违法身陷囹圄。
    依法治国,惩治腐败乃民心所向,大势所趋。

    依法维权,要有正义感,要有不平则鸣的勇气,
    要藐视骄横的侵权者,要相信共和国的法律,
    要有与不法行为较量到底的坚强决心。
    我与所有依法维权者共勉。 本贴最后由 张滨 于 2010-03-13 08:24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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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2楼

  • 张滨发表于2010-03-13 18:04|

    作者: 王爱卿(2010-03-12 23:39 )  
    坚决支持著名漫画家张滨老师的合法维权行动,维护中国漫画家的合法权益!
    坚决支持著名漫画家张滨老师的合法维权行动,维护中国漫画家的合法权益!胜利在望
    =================================================================

    作者: 新手上路(2010-03-13 09:10 )
    很简单的事情却可以变得那么复杂,说明可以人为的空间很大。希望政府参考《物权法》的精神修订《著作权法》,给著作权人应得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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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3楼

  • 张滨发表于2010-03-14 12:42|

    有漫画家上网不发帖,打电话问我被告代理人涉嫌作伪证一事,
    我答曰,此事会在一审判决后被告上诉争取二审时再与其理论。
    电话中说得可能很罗嗦,不如将事实证据发布一下:

    2009年1月23日,梁东升律师分别向湖北日报传媒集团和特别关注杂志社发出律师函,
    对方回应,特别关注杂志社不是独立法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2009年3月,河北画家王胜天起诉《特别关注》杂志侵权案开庭,
    被告代理人辩称:《特别关注》不是一个法人只是湖北日报的一个部门。
    被告湖北日报传媒集团开庭前和庭审中未提交证据,庭后提交了一份证明:
    “《特别关注》编辑部是本集团下属的内设机构,
    不具有独立法资格,也不是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


    原告王胜田对此声明无异议,申请变更被告《特别关注》编辑部为湖北日报传媒集团
    2009年4月,石家庄中院判新被告湖北日报传媒集团败诉,
    一、被告湖北日报传媒集团立即停止侵权,并公开赔礼道歉。
    二、被告湖北日报传媒集团,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胜田所有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共计12万元,
    案件受理费2700元人民币,由被告湖北日报传媒集团负担。

    (注:文中有横线处摘自2009年四月三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9年8月4日,海珠区人民法院发布开庭公告,9月18日公开审理此案。
    因为被告在找关系说情(有证据)的同时择机提出“管辖权异议”,
    被驳回后又择机上诉。本案被拖延至12月11日开庭。
    2009年12月11日,被告律师戏剧性的说原告起诉的主体有错,
    该律师在庭上亮出特别关注杂志社2008年已有的独立法人资格证书

    被告的拖延战术为自己多赢得了3个月的时间,
    2010年3月11日,原告:张滨,  被告:湖北日报传媒集团、特别关注杂志社、
    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康王店,
    关于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在广州市海珠区中级法院第11法庭如期审理。

    本贴将转发至最高人民法院网站的“法制论坛”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的“正义论坛”,
    新华网的“法制论坛”、人民网强国社区的“法制论坛”和凤凰网的“传媒社区”,
    听听法律专家和众网民的看法。
    多谢被告为原本黑白分明的案子添加了噱头。

    本贴最后由 张滨 于 2010-03-14 21:33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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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4楼

  • 网上发现发表于2010-03-14 22:45|

    庭上作伪证 被罚20万       发布于 2009-08-14 14:57:35  

    作者: 李文洁 通讯员:王创辉
      
    东莞日报讯     “陆某并不是我们公司的员工,他签的单不算数!”在一宗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在一份关键证据上签名的陆某“身份”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

      2008年,原告华某电子公司为追讨货款,将被告东莞联某电子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你们提供的部分货品有质量问题,因此应该扣除这部分货款。”但被告提出反诉,并提交了一份由原告公司员工陆某签名确认的《品质失败成本报表》,涉及港币358784元。

      “陆某并不是我们公司的员工,他签名确认的《品质失败成本单》不能算数,因此这部分货款你们还是要还的!”针对被告的反诉,华某电子公司针锋相对,在一审、二审诉讼中均明确否认陆某为华某公司的员工。

      陆某到底是不是华某公司的员工?这成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2009年3月11日,东莞中院法庭调查时,明确要求“华某公司在庭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供近两年内所有员工名册、工资签收表和购买社会保险情况”。

      其后,华某公司提交了员工名册,该名册中并没有陆某身份的资料。4月21日,东莞中院再次就陆某身份问题进行法庭调查,并对制作该员工名册的华某公司员工何某红进行了询问。何某红当庭说明该份名册包含了华某公司一直以来所有的员工,并否认陆某为公司员工,且说明制作该员工名册后经公司经理看过。东莞中院依职权到惠州市社保局查询结果显示,陆某在2006年4月至2008年7月在华某公司参保。

      法院查明,华某电子有限公司提交虚假的员工名册,妨害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遂以妨害民事诉讼对其罚款20万元。


      何谓“妨害民事诉讼”

      ■延伸阅读

      何谓“妨害民事诉讼”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行为主体故意破坏和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妨碍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有下列几种:一是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二是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三是妨害人民法院调查证据、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职务、破坏诉讼正常进行等行为;四是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组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人员可采取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等五种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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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5楼

  • 网上发现发表于2010-03-14 22:48|

    庭上作伪证被判1年刑    2004年08月17日00:31 法制晚报

      本报讯 近日,44岁的李女士因在一起受贿案的刑事审判中作伪证,被朝阳法院以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1年执行。

      据法院查明,2002年7月2日,在侦查机关调查犯罪嫌疑人赵某(另案处理)涉嫌受贿案中,作为证人的李女士,法制观念淡薄,对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证言、隐匿罪证。法院认为李女士的行为已构成伪证罪,考虑其认罪态度较好,有认罪悔罪表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李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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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6楼

  • 网上发现发表于2010-03-14 22:52|

    北京一女律师作伪证被吊销执照    2008年08月07日05:09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张太凌)继今年3月因伪造证据罪被海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后,32岁的女律师薛辉的律师执业证书也于日前被北京市司法局吊销。司法局认为,薛辉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律师法规定应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市司法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称,薛辉因犯辩护人伪造证据罪,2008年3月7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在法定上诉期内,薛辉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因薛辉犯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律师法规定,应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经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给予薛辉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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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7楼

  • 王俊平发表于2010-03-15 08:40|

    一个很简单的维权案件,竟然弄的如此复杂,真是不可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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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8楼

  • 老油发表于2010-03-16 17:27|

    因为我曾幕后追踪过两个这类官司,所以我知道这是很正常的。如果被告是政府机构,还不止这么简单。因此,我早早就提醒张老师要做持久战的准备,否则,就可能被气出毛病。

    种种迹象表明,被告撑不住了,因为越拖得久,越搞越大,吃亏的还是被告。

    张老师的律师这次干得很聪明,本人又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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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9楼

  • 网上发现发表于2010-03-16 17:57|

    华老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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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0楼

  • 网上发现发表于2010-03-16 18:23|

    律师伪证罪

    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律师伪证罪”,其实真正的刑法罪名为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北京知名律师李庄就是因这个罪名而被判刑的。 本贴最后由 网上发现 于 2010-03-16 18:29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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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1楼

  • 张滨发表于2010-03-16 21:13|

    ——就是应该这样做!可惜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的漫画人太少了!
    ——这不仅是张老师个人的事情,也是全体漫画人甚至是全体美术界的事情。
    让我们共同见证!

    ——打官司就是这样,要么不打,要么就要以平常心去打。不要期望对方坐以待毙,更不要太动感情。千万不要赢了官司坏了心情。不妨把这场官司当作一次比赛,甚至游戏。对手都是希望你扛不住的,因此,保持好心情很重要。

    ——《特别关注》杂志注定要在中国漫画史上留下可耻可笑可悲的一笔。为了张老师这个案子的诉讼能够顺利进行,有些内幕我们还不便公开。但我敢保证,好戏还在后头。
    昨天的旁听者并不仅仅是旁观者,广东漫画人正在特别关注,中国漫画人也正在特别关注!

    ——中国漫画人正在与中国的法制建设一起进步!在我看来,这,不仅仅是为了个人利益的一场战斗!正如我所预言的,这官司不可能一帆风顺,但可喜的是张老师的心态非常乐观淡定,有点行为艺术的味道了。

    ——看电影知道,作伪证或欺骗法庭,这在国外好像是刑事问题了。所以证人都要发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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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2楼

  • 吴文锋发表于2010-03-16 21:28|

    特别关注通过这次官司在全国更有知名度了,只是损失了美誉度。知道官司会败,拖着没什么好处,难道想把臭名传播得更久一点么?张滨老师要坚持啊,一个人对抗一座大山,所付出的精力和财力都是巨大的,漫画家就应该要有这样的正气,这种坚韧的精神值得大家学习。 本贴最后由 吴文锋 于 2010-03-16 21:29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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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3楼

  • 王俊平发表于2010-03-16 22:47|

    律师的职业是神圣的,容不得半点污浊的渗入,伪造证据这是对法律的践踏,是对律师职业的玷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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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4楼

  • 安国军发表于2010-03-17 10:21|

    现在特别关注其实就是采取拖、之后个个击破的方法,听说最近已经开始私下找漫画作者“交”朋友,“拉”关系,其实很简单,就是为了不让这个事情形式“关注门”,但是我觉得特别关注这次一定会被特别关注的,所以请大家特别关注!!!
        另外想提醒圈内朋友,不要做东郭先生,小心被咬!不维权就是从容侵权!
        还有关于被告做伪证的,其实这个官司现在已经不是仅仅侵权问题,这是做伪证,戏弄法官,藐视法庭,这个比侵权应该大得多吧?
        哥侵的不是权,是关注! 本贴最后由 安国军 于 2010-03-18 09:33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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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5楼

  • 愉景庄发表于2010-03-17 10:30|

    一个企业一个品牌,其美誉度越低,即使知名度越高也是愈加臭名远扬。
    张老师加油,有理行遍天下,坚持到最后,胜利的好消息指日可待。 本贴最后由 愉景庄 于 2010-03-17 10:31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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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6楼

  • 张滨发表于2010-03-17 15:24|

    旧帖新发——

    我们亲爱的祖国早已走出十年浩劫留下无法无天的阴影,
    在走向繁荣富强的同时正在完善和健全法制社会,
    作为共和国的公民不仅要守法而且该维权。

    面对恣意侵权,以违法为荣的不阳光传媒单位,
    曝它的光,揭它的底,出它的丑,罚它的款,
    有利无弊,大快人心!

    为了伸张正义,打击邪恶,我会记下本案全过程,
    为有勇气维权的朋友们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如此,被告方故意耍赖拖延的时间越长,表演的越充分,丢脸露怯的次数越多,
    我保留的纪实就越有价值。

    但愿侵权者受到公众的谴责,法律的惩处;
    但愿每一位被侵权者都会得到赔偿!

    至此,应该真诚感谢湖北日报传媒集团及特别关注杂志社,
    它们以身试法,知错不改,为普法教育做出贡献,
    也为我拟创作一本图说《恣意侵权者的诉讼伎俩》,
    或《漫画家维权诉讼指南》提供了难得的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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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7楼

  • 网上发现发表于2010-03-20 11:15|

    细看楼上的帖子,发现〈特别关注〉杂志的“侵权门”事件有了两个拐点:
    一是特别关注杂志社代理人涉嫌在法庭作伪证;
    二是特别关注杂志社开始找漫画作者们私了常年侵权的旧账。

    故意作伪证的事很尴尬,丢脸的程度不亚于故意大量侵权,
    该杂志的领导虽然有八年多办起一本发行300万册杂志的能力,
    但面对突发事件的反应和处理方式实在属弱智一族,
    其居然采取死猪不怕开水烫的笨招让公众舆论特别关注到底。

    以最小的代价(请漫画家们到武汉一聚,每篇被侵权的作品补偿200元稿费),
    平息有可能发生的上百起维权诉讼,算得上有点小聪明,
    因为多数漫画家是没勇气维权的,是给点小钱就会纵容侵权的。

    现如今,面对张滨老师的奋起维权,有了两个不同的看法:
    一是被看作克星——来自经常侵权的报刊;
    二是被看作福星——来自将获得赔偿的漫画家们。
    前者得到教训,后者得到实惠,二者都应改谢谢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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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8楼

  • 张滨发表于2010-03-22 16:11|

    刘德勇   发表于 10-3-19 18:20   

    民事诉讼不同于刑事诉讼

    特别关注杂志社的代理人不构成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
    理由如下:我国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本案是一个民事侵权案件,并不是刑事诉讼,因此,特别关注杂志社的代理人即使有作伪证的事实,也应定性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只能追究其民事责任,而不宜对其予以刑法评价。
    ===========================================================
    漫画家 发表于 10-3-21 21:50  

    多谢专家的解答!

    请问刘德勇先生,您在楼上写到:“本案是一个民事侵权案件,并不是刑事诉讼,因此,特别关注杂志社的代理人即使有作伪证的事实,也应定性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只能追究其民事责任,而不宜对其予以刑法评价。”

    那么是不是因为特别关注杂志社的代理人即使有作伪证的事实,也应定性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只能追究其民事责任,所以该代理人就有恃无恐,大胆在法庭上作伪证了呢?

    另外,再请教一下,“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只能追究其民事责任”,这里提到的民事责任是什么呢?道歉、罚款还是处分律师?

    期待您的再次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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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9楼

  • 网上发现发表于2010-03-23 20:17|

    被告不该不出庭
      第一,一旦被起诉,没有正当理由千万不要不出庭,也千万不要以为不出庭就可以表达自己的不满,甚至侥幸逃过一劫。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并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法院在查明事实后照样可以作出缺席判决。
      第二,拒不出庭,害的还是自己。因为,法庭质证和辩论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阶段,双方在这两个阶段的表现对案件结果很有影响。而不出庭,就等于自动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当然还是对自己不利。
    ==============================================================
    被告不出庭应诉的处理
    被告经合法传唤,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当事人参加庭审进行面对面的对质,是诉讼的基本要求。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行使者也须依法到庭参加庭审,以保证人民法院查明案件真实情况,作出公正合法的裁判。然而数千年的封建传统和官本位、权力本位的观念使得一些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深受影响,缺乏平等的观念,“不屑于”在法庭上与原告当庭对质,因而拒绝出庭,视出入参加庭审为儿戏,即使到庭的,也多指派其工作人员参加,被告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庭的可谓是少之又少。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被告不出庭应诉的处理,即被告不出庭,其提供的证据原则上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被告拒绝出庭应诉时,其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一结论是于法有据的,对于保障司法权威亦大有助益。如果在庭前交换证据中双方当事人对证据没有争议,则视为该证据已经过质证,被告拒绝出庭应诉不妨碍其提供证据的可采性。

    依据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
    第三十六条 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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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90楼

  • 网上发现发表于2010-03-25 19:28|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五种: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
      (一)拘传
      拘传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二)训诫
      训诫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较轻的人,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地批评教育,并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
      (三)责令退出法庭
      责令退出法庭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强制其离开法庭的措施。
      (四)罚款
      罚款是人民法院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的人,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强制措施。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五)拘留
      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严重的人,将其留置在特定的场所,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
      除上述强制措施外,民事诉讼法还规定,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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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91楼

  • 网上发现发表于2010-03-28 20:16|

    作者: 黄锟(2009-09-04 10:37 )  # 9楼  
    坚决支持张滨兄!
    做得好!咱坚决支持张兄!《特别关注》杂志太那个了.前几年我也有十几幅漫画被用后分文稿费未付.写信去理论,他们根本不予理会,咱不是法制社会吗,那就应该讨回公道!
    =======================================================================
    作者: 康永君(2009-09-05 15:52 )  # 23楼  
    本人也有四五十余幅漫画或插图遭到该杂志侵权
    椐本人保守估计
    这本杂志所选用作品的漫画家至少不下100位
    几乎整本杂志插图的盗用
    几年时间所盗用作品至少有5000幅

    不知道他们是疯了?
    还是漫画家真的拿他们没有办法?
    坚决支持张滨先生状告湖北《特别关注》杂志恣意侵权!!!
    =====================================================================
    作者: 安国军(2009-09-07 13:07 )  # 31楼  
    我最近会整理出来一个名单给大家,看看都有哪些漫画家的作品被侵权了,我可以负责地告诉大家,漫画界70%作者都在内,我现在手里已经有70多人的授权书,请大家愿意加入维权的加QQ:931731315联系.我手里还有一本大刊的侵权证据。
    =====================================================================
    作者: 老品子(2009-09-08 16:59 )  # 42楼  
    支持张滨。
    也发现我的漫画被他们无理的用过。
    =====================================================================
    作者: 朱慧卿(2009-09-09 11:05 )  # 53楼  
    特别关注——《特别关注》
    《特别关注》下边有几个系列刊物都有盗图嫌疑,其中我手上一本今年四月一期《可乐》杂志,上面有很多漫画作品,都未署名。
    这次张滨老师维权行动,不是他一个人的事情,是我们全部漫画人的事情,我们漫画人要全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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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喜悦(2009-10-04 21:10 )  # 123楼  
    据悉,特别关注杂志在创刊之时,湖北日报报业集团砸钱2000万,让办刊人花完这些钱必须见利润。通过成功的营销手段,真的发展了起来。但我不明白的是这样大气的创业成功典型,怎么会堕落成偷窃漫画的窃贼?手段可谓肆无忌惮,简直就是掩耳盗铃蠢贼!支持维权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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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92楼

  • 张滨发表于2010-03-29 18:37|

    创刊仅8年,《特别关注》期发行量就直奔300万份,在中国9821种期刊中,雄居前三甲。24名员工,2008年上交利润2420万元,人均100万元。中国期刊协­会顾问张伯海称赞:“这不仅是中国期刊界的奇迹,在世界期刊市场也绝无仅有!”——摘自《传媒》

    显赫名声诱发神秘感。这些年,先后有十多位高级领导和境内外几十批同行前来考察取经­。他们都想解开一个谜:《特别关注》是不是藏了一批高人,方才技压群雄?
    总编辑朱玉祥笑答:没有。论年龄,编辑­平均30岁;论学历,最厉害的编辑­只上过中专;论专业,几乎都是门外汉。——摘自《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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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93楼

  • 张滨发表于2010-03-30 21:04|

    去年初,《特别关注》杂志面对铁定的侵权事实毫无悔意,傲慢无礼;
    此后该杂志收到维权者律师函,其代理人就被告主体撒谎误导,
    为当上被告后的拖延留下伏笔。

    8月接到传票后,在找关系说情的同时又以管辖权异议等手段恶意拖延时间;
    12月坐到被告席上,亮出《特别关注》杂志一年前已经有的法人证书,
    2009年初在石家庄中院法庭上作伪证的事实露馅。

    第一次开庭后被告补交六组证据,充分说明其侵权完全是故意;
    其恶意拖延时间、妨碍民事诉讼也是故意;
    其严重侵权后以各种借口拒绝索赔还是故意。

    面对维权者把《特别关注》杂志不阳光的盗用行为以及在诉讼中的抵赖伎俩通过媒体曝光,
    被告无言以对,采取对公众舆论的谴责充耳不闻,视若无睹,装聋作哑。
    本月11日开庭,曾装傻充楞的被告代理人没敢到场。

    被告还有多少卑劣的伎俩,敬请各位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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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94楼

  • 张滨发表于2010-04-02 10:56|

    4月1日下午,《特别关注》杂志故意侵权案第三次在海珠区中级法院公开审理,
    本次庭审第一被告为特别关注杂志社、第二被告为湖北日报传媒集团。
    被告这次出庭是为了进一步表明其有虚假的歉意,固执的纠缠,廉价的和解。

    被告避重就轻地把长达九个月的恣意侵权说成美术编辑工作中的失误;
    被告顽固坚持藐视原告作品价值的立场,以30-50元的稿酬标准计算原告的损失;
    被告大言不惭地开出侵权42篇作品的一次性赔偿标准,每篇作品1000元。

    被告这次居然荒谬地认为,《特别关注》杂志虽然盗用原告的作品,
    违背原作创意,张冠李戴,配发在一些不相干的文章上,
    但没有侵犯了作者应享有著作权中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相反,因为该杂志庞大的发行量是在为原告的作品予以宣传。

    原告坚持认为被告未经许可盗用他人的作品,使用时违背原作创意,
    严重侵犯了作者应享有著作权中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该杂志发行量越大就会有越多的读者看到文图不符,张冠李戴的事实,
    实际上是对原告创作能力,对文章理解能力的负面宣传,
    客观上起到破坏原告声誉的作用。

    原告再次当庭重申对每篇被侵权复制的作品索赔3万元的依据:
    一、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
    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特别关注》杂志把原告作品违法复制了300万份,应从其违法所得中每份赔偿原告一分钱,
    即:0.01元×3000000=30000.00元。
    三、河北画家王胜田一篇作品被特别关注杂志侵权,2009年4月胜诉后被判12万元赔偿。

    被告强调广告中自吹的“300万份”只是一年中偶尔的一次,
    《特别关注》杂志真实的发行量是在200万份到250万份之间。
    原告相信被告的发行量有假,同意按被侵权杂志的真实发行量索赔。

    被告提出,河北画家王胜田已经与其和解,没有赔偿12万元。
    原告回应,王胜田日前曾专程来穗看望原告,至今与原告有电话联系,
    王胜田一篇作品被侵权,实际获得被告赔偿不少于3万元。
    被告回应,王胜田那篇作品实际赔偿仅500元,只是律师费较高。
    大家都听明白了,实际赔偿是在3万元之上,仅是以多付律师费的形式而已。

    原告提醒被告要观念更新,与时俱进,注意目前是市场经济时代,
    用十几年前甚至二十几年前的标准给被告发工资你会同意吗?请学习科学发展观。
    被告称“和谐社会”更重要。
    原告回应:那被告更不应该借创建和谐社会之机公然违法,恣意侵权,制造不和谐!

    被告当庭提出希望回避法官,进行“背靠背”调解。
    原告回应,面对被告长期故意侵权被发现后表现出的蛮横、撒谎、拖延、纠缠等种种伎俩,
    有充分理由质疑被告的诚信,怀疑被告另有阴谋。

    原告强调:从09年一月被告故意误导原告律师,撒谎说特别关注杂志社没有独立法人证书;
    到09年3、4月被告在石家庄中院法庭上作伪证,说特别关注杂志社没有独立法人证书;
    再到09年12月被告在海珠法院亮出08年3月已有的独立法人证书;
    被告在庄严的法庭和神圣的国徽之下公然作伪证,丑行败露后至今毫无悔过之意,
    原告只能相信法律,相信法庭和法官会公正判决,拒绝被告的各种谎言和圈套。

    庭长敲响法锤,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本贴最后由 张滨 于 2010-04-02 11:41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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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95楼

  • 漫画维权发表于2010-04-02 15:21|

    看到4.1号开庭的情况,我觉得特别关注是把所有漫画人愚弄一把,不过我宁可相信是特别关注愚人节和大家开了一个玩笑,要不以后漫画家会让他们天天都过愚人节。
        前段听说该杂志社还准备把漫画家邀请到杂志社小聚,我想无非就是以下语言:以后咱们可以长期合作、以后你就是我们的签约或者特邀作者之类的话,最后,请大家注意最后,就是给你五十块钱(也许还要更少),以后咱不再说这个事了,席间真是杯光剑影啊!最后你就从了吧,以后^^再说以后吧!以上纯属虚构,请勿对号入座,谁对谁知道。
        说了这么多,只是为了让大家认识清楚特别关注的真实的想法,同时呼吁大家,不维权就是纵容侵权,也别当东郭先生,相关证据整理中,随后陆续发布,精彩继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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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96楼

  • 张滨发表于2010-04-02 15:38|

    刚才给河北画家王胜田先生发了短信:
    “昨天我们这里第三次开庭。被告律师当庭说与你和解后作品只赔了五百元,
    但律师费较高。我已经拒绝调解,等候判决。”

    王胜田先生回复:
    “五百元,开玩笑!”

    又一次当庭撒谎!令在下惊愕!
    可能这对于公然在法庭上作伪证的被告来说不过是上了一碟家常小菜。

    本贴最后由 张滨 于 2010-04-02 15:40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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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97楼

  • 老油发表于2010-04-03 01:37|

    连续剧很精彩!估计离大结局还很远!

    忽悠者还会继续忽悠,相信张老师不会“被忽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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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98楼

  • 张滨发表于2010-04-03 16:52|

    国军先生的呼吁非常及时,只是国人法制观念淡薄,许多人会因蝇头小利放弃公民权力。
    油教授此前的分析很好,极具前瞻性,这次的判断估计也错不了。

    网友们可以看出,《特别关注》杂志长期故意侵权行为败露成为被告以来,
    该杂志的头儿顽固坚持拖延、抵赖、撒谎的做法,
    不惜透支该刊的公信力为卑劣的侵权行为狡辩,挑战《著作权法》,藐视《民事诉讼法》。

    这表明其对于在2009年度获得“侵权大户”这一臭名十分得意,
    决心在新的一年里争得“忽悠大户”、“撒谎大户”和“伪证大户”的臭名而不遗余力!
    对一个苦苦追求得不偿失,铁了心要做蠢事的刊物,谁又拦得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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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99楼

  • 张滨发表于2010-04-04 15:43|

    此案拖到如今,《特别关注》杂志的做法已经是路人皆知。
    从漫画家们透露的信息看,长期恶意侵权之后,该杂志确认难逃惩处,
    已经针对不同的被侵权者开出不同的赔偿价: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
    被告为了回避科学发展观,更新观念,用市场经济的价格探讨合理赔偿,
    居然认为和谐社会就可以趁火打劫,侵权者就该为所欲为。

    河北画家王胜田持有一篇作品被侵权后获赔12万元的判决书,
    被告说其上诉后双方和解,于是撤诉私了,但和解协议保密。
    为何保密?当然是赔了不少。
    如果真赔的少,心急火燎的被告早就四处宣扬,以此为例了。

    其实以《特别关注》杂志目前的口碑,公布出一个协议也少有人敢信。
    长时间谎不离口,还敢于当庭作伪证,搞个假协议出来骗人算什么呢?

    本人已经带头向恣意侵权者说不!安国军先生在积极代理被侵权者维权!
    熟睡中被强奸过的漫画家们,当各位醒来后该怎么办呢?
    不会因侵权者虚情假意说声对不起就同意他逍遥法外吧?
    更不会把意外得到的200元当成梦中得到的馅饼吧? 本贴最后由 张滨 于 2010-04-04 15:58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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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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