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版块

一部恶法即将诞生,我要发出怒吼……

置顶 精华 发表在 漫话漫画

23

5569

这幅漫画贴出来有不少人看不懂,其中还有漫画人,我感到很悲催……

看不懂不要紧,请看跟帖评论。

最新评论

正序排列

楼层直达:

只看楼主
  • 邝飚发表于2012-03-12 14:08|

    这幅漫画贴出来有不少人看不懂,其中还有漫画人,我感到很悲催……

    看不懂不要紧,请看跟帖评论。

    举报 回复

    # 1楼

  • 邝飚发表于2012-03-12 14:09|

    还有24小时,决定我们是否被合法活埋的时刻将到来!被代表的一群,我们是否该发出最后的怒吼?

    举报 回复

    # 2楼

  • 邝飚发表于2012-03-12 14:12|

    @作家金满楼:3月14日将表决刑诉法修正案。73条,83条,第118条,危害国家安全,秘密拘捕,总有一条适合你。现在是3月11日深夜。还有48小时。转发吧!通往朝鲜的路都是沉默铸就的!没有人可以逃脱!

    举报 回复

    # 3楼

  • 邝飚发表于2012-03-12 14:14|

    @好火药:3月14日即将通过的《刑诉法修正案》73条83条,并以“危害国家安全罪”将强迫失踪合法化。合法化之前实际已经明目张胆操作了,全国多如牛毛的黑监狱难道一夜之间会因为修正案变白监狱?这个修正案的颁布对民众无非是一种公然的恐吓,吓到人,让人闭嘴要紧!就算不通过依然该跨省的跨省该失踪的失踪。

    举报 回复

    # 4楼

  • 邝飚发表于2012-03-12 14:21|

    @卫庄:立法需谨慎,不要忙于通过。秘捕若果合法化,对于政权的稳固是个潜在的威胁。有秘捕,就会有密判,就会有密执,直至密杀 (24分钟前)

    @作家金满楼:之前并不是没有秘密拘捕,而且是比比皆是,陈光诚、王立军,无一幸免。之后。将是公开化、合法化…… (24分钟前)

    影个:太恐怖了,警察局简直就要变成东厂了!//@我是江南惆怅客:朋友,实名制是通向被秘密拘捕的第一步,因为我们可能会通过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可以秘密拘捕”条款的刑诉法修正案,有一天,你我都可能人间蒸发。我们不能再沉默了!!!人权的倒退。 (今天 13:06)

    @周泽律师:【刑诉法“不通知条款”通过将使国家不如黑社会】如你亲人失踪,他可能被绑匪绑架了,可能被劫匪谋财害命了,可能得罪黑社会被做掉了。于是你可能向公安机关报案。问题是,你亲人“被失踪”可能正是他们干的,属于“不通知”情形。这时你可能更期待黑社会、绑匪来电,索要赎金,至少让你知道亲人下落

    举报 回复

    # 5楼

  • 邝飚发表于2012-03-12 14:22|

    @江南都市报刘祚保:有一天下班没回家,失踪了。没有亲戚朋友同学同事知道你在哪里,毫无线索。报警仅被礼节性登记。直到有一天突然警察给你家人送来一包骨灰,说你因"危害国家安全"被拘捕,期间突发心源性疾病死亡,天热,不便保留尸体,政府就给烧了。这不是童话,这就是刑诉法修正案。

    举报 回复

    # 6楼

  • 邝飚发表于2012-03-12 14:27|

    中国之音V:女主角:“你知道吗,这些年我一个人都是怎么过的?你说走就走,也不跟我留一句话一个线索。我找遍了我能找到的每一个地方,问遍了你身边的每一个亲人朋友,没有一点你的消息,你在我的世界消失得干干净净。你这些年都去哪里了?你说啊你说啊?”男主角:“你知道刑诉法修正案吗?” (胡淑芬)

    举报 回复

    # 7楼

  • 邝飚发表于2012-03-12 14:28|

    中国之音V:三天来暴议的《刑法修正案》第73条,今晚未被通过。后怕啊!一旦通过将意味司法机器可以"反恐、维稳"之名拘捕公民6个月,并羁押于非常规地点,公民可以匪夷所思地失踪,可以千奇百怪地消失。此条一出立刻引发法律和社会精英狂怒,可奇怪的是,申议过程中,58年未投过反对票的申纪兰代表却还在支持。

    举报 回复

    # 8楼

  • 邝飚发表于2012-03-12 14:29|

    @天山刀郎:有一天下班没回家,失踪了。没有亲戚朋友同学同事知道你在哪里,毫无线索。报警仅被礼节性登记。直到有天突然警察给你家人送来一包骨灰,说你因"危害国家安全"被拘捕,期间突发心源性疾病死亡,天热不便保留尸体,政府就给烧了。这不是童话,这就是刑诉法修正案。(@我是刘君鞅)

    举报 回复

    # 9楼

  • jllcw发表于2012-03-12 16:38|

    “顶”力支持飚哥!!!

    举报 回复

    # 10楼

  • 吴之如发表于2012-03-12 16:46|

    理解邝飚先生和众多有识之士的忧虑

    法律应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全体公民基本人权的可靠屏障
    假如法律不能成为公民抵挡非法侵害的恶箭的挡箭牌
    那么
    不是社会病了
    就是法律自身病了

    譬如在无法无天的文革年代里
    连共和国的主席刘少奇的家人
    在许多年里都不知其下落
    而这位“毛泽东思想”的首倡者
    被秘密监禁多年后
    在屈辱和病痛中死去时
    被悄然送去火化
    名牌上的署名竟是“刘卫黄”
    职业一栏所填的居然是“无业”
    泱泱大国的元首尚且享受如此人权待遇
    更遑论千百万普通公民了
    这样的社会背景下
    会出现夹边沟式的人间地狱
    就不奇怪了

    斯大林时代和金家王朝
    对于人民尤其是渴望自由的人民的严厉压制甚至残害
    不但极其不得人心
    也将许多前苏联人和今北朝鲜人拖入深重的人道灾难之中

    期望斯大林的错误和金家王朝的荒唐
    不会在中华大地上重演

    我始终坚信
    中国应当走向世界
    而决不能走向平壤

    钦佩邝飚先生勇于为百姓说真话的勇气
    为众多漫画人赢得了做“人”的光彩 本贴最后由 吴之如 于 2012-03-12 17:14 编辑过。

    举报 回复

    # 11楼

  • 布告发表于2012-03-12 17:33|

    一条法要能挡住历史车轮,
    那长治久安就太简单了。

    人算不如天算,无论个人还是国家,都是如此。
    我是有神论者。

    举报 回复

    # 12楼

  • 布告发表于2012-03-12 17:42|

    我们本来就不是一个法治国家,有没有这条法,又何妨呢?
    难道这之前就没有秘拘、失踪?

    举报 回复

    # 13楼

  • 邝飚发表于2012-03-12 17:58|

    RT @aiww: 危害国家的人才是安全的,关心安全的人,都在被秘密失踪。


    RT @duyanlin: FUCK! RT @mynamexu: 乱世用重典呀~~RT @wuquan: 操 RT @mynamexu: 中指!RT @degewa: RT @iewoac: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3月10日下午已由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表决通过。

    mozhixu 乐观估计,刑诉法修正或许会有几百张反对票,主要来自民营企业代表和科教文卫代表。

    RT @even5435: 如果说刑诉法七十三条又称为“艾未未条款”的话,那危害国家安全罪就可以叫做“草泥马罪”了。

    RT @happyfan: 童大焕 :【秘密抓捕的危害不在于抓捕本身】而在于它意味着可以不经法律审判让你永远失踪。至于是否有让你失踪的必要,全看主事者的判断而定。

    RT @cxzj: 为什么今年反对刑诉法“秘密逮捕”条款的声浪很大,而去年“茉莉花”秘密抓人时没人出声?很简单,仅仅质疑一个法律条款时无论说什么激烈的话都很安全。无论什么方式和力度,民间这种反对的声音始终是在做正向的努力,没必要苛责。

    RT @hu_jia: 我们正处于1984。刑诉法修正案的秘密羁押条款,是“老大哥”欲使自己驱使的鹰爪更利,犬牙更锋。而且撕咬和吞噬皆发生在黑夜和密林,无声无息,无人知晓。@langzichn 时间离1984越来越远,国家却离《一九八四》越来越近

    举报 回复

    # 14楼

  • 老油发表于2012-03-12 21:18|

    .

    举报 回复

    # 15楼

  • 小梁发表于2012-03-12 22:01|

    今天各大新闻网站的标题新闻是《本届人大共47人被终止代表资格 其中5人判死缓》,令人闻之一惊。平均400个代表就有一个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据报道近立案贪污大案18464件,涉及县处以上2524人,其中省部级人,厅局198人,职务犯罪行政执法7366人,司法2395人,抓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631人。

    当务之急是要立法管一管我们的”公仆“们! 中国目前的怪现象是公务人员带头无耻,带头行贿受贿,带头贪污腐败,带头奢侈浪费,带头良知泯灭,他们才是最不稳定的因素,他们令整个社会陷入一团糟。

    举报 回复

    # 16楼

  • 邝飚发表于2012-03-12 22:10|

    他们变本加厉的贪腐,却让我们学雷锋。

    举报 回复

    # 17楼

  • 老油发表于2012-03-13 21:49|

    王兆国对修正案草案中关于强制措施的内容表示,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属。其中,“有碍侦查”情形的界限比较模糊。另外,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通知家属未作规定。综合考虑惩治犯罪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需要,有必要对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作出严格限制。

        据此,修正案草案删去了逮捕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明确规定,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或者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同时,将拘留后因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
    我的理解是这样的:原本什么罪都可以“因有碍侦查不通知”,现在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原本就这样了,实行了,现在修改一下,把范围缩小了。

    理论上是进步了。

    举报 回复

    # 18楼

  • 吴之如发表于2012-03-14 07:15|

    [转帖]天涯:欣闻“73条”肯定、必将被通过,即兴赋诗一首
    2980 次点击
    30 个回复
    0 次转到微评 吴天理 于 2012-3-14 3:02:05 发布在 凯迪社区 > 猫眼看人
    1、首先,我是倒韩的,这一点毫无疑问。而且,鉴于韩公公已成体制内新贵,冯骥才等大佬都专门在特殊时刻挺韩,因此看来,倒韩将是一场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就如同与余含泪们的斗争一样。甚至可以这样说,档国不倒,韩寒不倒。



    2、“二会”以来,除了看代表委员们的娱乐表演和花边新闻以外,“73条”无疑是最热的话题。无数网友、百姓很激动、很严肃,说什么如“73条”通过了,就不得了了、国将不国了。对此,我以为大家是过于认真、过于情绪了。



    因为所谓“秘密拘捕”、非经审判即定罪服刑,在某些国家并不是什么新鲜话题,而是60年来如一日的习惯行为。只不过以前是低调地做(也并非没有成文的条例,劳教规定就是),而现在,在“XXX之春”的鼓舞和激励下,他们觉得低调作风太丢脸,太没个性了,因而,才要大张旗鼓地高调把这些勾当,明文化、法律化。



    对此,我觉得应该鼓励和拍手称快才对,不要打击和冷嘲热讽。有的人愿意一条黑路走到底,奋不顾身往悬崖跳,就由他们去吧,我们围观好了。



    3、有的网友或会说,把一些不怎么见得了人的勾当,大摇大摆地搬进法律,总不太好吧?我认为,也是这些网友少见多怪,故作幼稚。在有些国家,法律本来就是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哦,写在纸上的,他们就会遵守和执行吗?不写在纸上的,他们就会不执行吗?



    所以,不要故作幼稚,装“韩寒”了。这个国家该何去何从,显然不是所谓的“法”与“不法”能解决的了,这一点,他们和我们都心知肚明。



    4、综上,所以不仅仅是“73条”,就是“730条”,“7300条”,又怕它作甚?历史上,不是也有个“731”吗?又咋地了?



    5、欣闻“73条”肯定、必将被通过,即兴赋诗一首:



    《如果“73条”来临》



    如果“73条”来临

    如果就在我打字时

    响起了砸门声、警犬声

    我也不会怨恨“73条”或其它任何人、事

    我甚至都不一定有那一刹那和家人道别的机会

    我可能是被推挤着向那条长长的黑巷走去

    再也没有回来的机会

    这也不要紧

    我相信

    在狂风暴雨之后

    春风会将我的白骨从泥土中翻出

    灿烂和明媚地

    看着春天里

    人们的欢歌

    分明我的白骨已跳跃成

    一支迎风起舞的长笛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2427518.shtml

    举报 回复

    # 19楼

  • 老油发表于2012-03-14 10:14|

    如果真的出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行为人,即使当场击毙,我也是赞成的。比如有的人手里握有大规模杀伤性的工具,比如有的人要当皇帝了……

    这个修改总比不修改要好,否则,“秘密逮捕”就会泛滥。

    关键是要界定何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另外,欧美等国有没有类似的条文呢?

    本来就有的特权,现在限制一下,看不出有什么大不了的。要活埋本来就可以活埋了。

    爱民主就要爱逻辑,否则必然走向反民主。民主人士的心态更不应该顺我者昌,逆我者亡。

    倒韩很幼稚,很一元。多元社会,别再折腾不破不立了吧!

    不是誓死捍卫他人说活的权利吗?

    把自己的观点说得合乎逻辑就是最大的民主! 本贴最后由 老油 于 2012-03-14 10:16 编辑过。

    举报 回复

    # 20楼

  • 小梁发表于2012-03-14 12:36|

    很关键一点,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的定义是什么?法律说了算还是组织说了算?

    不然的话,一幅画、一句话,一次集会、一次静坐都可能被扣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

    不希望开放改革已经三十年的神州大地又要回到文革时代!

    举报 回复

    # 21楼

  • 吴之如发表于2012-03-14 15:38|

    昨天温家宝总理答中外记者问时说:

    “现在改革到了攻坚阶段,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的成功,经济体制改革不可能进行到底,已经取得的成果还有可能得而复失,社会上新产生的问题,也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文化大革命这样的历史悲剧还有可能重新发生。”

    这段话值得人们认真思考。
    毕竟
    希望文革悲剧重演的中国人
    即使有也不会很多

    举报 回复

    # 22楼

  • 金鱼发表于2012-03-14 15:47|

    邝兄好画!赞同小梁兄的说法。一个只关心权力,不关心人民的政府,“法”是整治老百姓的,“治罪”“立法”也是遮丑布罢了!

    举报 回复

    # 23楼

回复

最近发表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