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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术之原理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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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南京艺术学院学报《美术与设计》2010.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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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油发表于2010-08-07 14:52|

    见南京艺术学院学报《美术与设计》2010.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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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

  • 老油发表于2010-08-07 14:53|

    论美术之原理架构
    朱松青


    摘要

    笔者认为有必要建立一套能够贯通与包容各个美术门类的理论体系。作为前提,必须搭建一个美术的原理架构,即一个能够兼容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于美术的思维模式。根据这一理念,笔者从美术的基本概念、基本元素入手,提出并初步论证一条关于美术原理架构的思路。


    关键词
    美术,原理,架构,造型元素,构造。



    绪言
    我们的美术理论和美术创作正处在空前繁荣的时期,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笔者认为还有必要加大力度进行有关美术普遍性的研究,进而建立一套完备而通用的美术理论体系。如此一般性的理论研究,肯定也有助于美术各门类中个别性的研究;不仅对美术理论建设本身,而且还对美术教育乃至美术创作等方面都将具有积极的意义。为此,就必须搭建一个美术的原理架构,即一个能够兼容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于美术的思维模式。为此目的,笔者以拙文作一次可行性的探索。


    一、基本概念

    1,美术之内涵与外延

    科学的认识论与方法论,其基本前提应当是确切与规范;其终极指向应当是简易与明了。因此,本文首要任务就是理清相关的基本概念;同时,笔者也将视野限定在中国的实际并仅从汉语的角度对基本概念进行梳理。

    本文所要探讨的美术,或可称为“大美术”,在此定义为:为满足视觉需求而运用物质材料塑造形象的艺术。

    按传统的理论,美术,也称为造型艺术,其外延包括:绘画、雕塑、实用美术(又称工艺美术或工艺与设计等)、建筑艺术(注)。这也是我们目前的理论体系对美术的认识。但实际情况却是这样的:只有绘画、雕塑是百分百地处于美术系统之内;后两者则在不同程度上超越了美术系统。目前还流行用并列的方式称“美术与设计”,这里的设计指的就是非绘画与雕塑的那些范畴,有的院校则把绘画、雕塑统归为造型专业,其余的归为设计专业等等。建筑艺术本身,在运作上早就形成一个独立而庞大的系统;几乎所有美术机构,都不涉及完整意义上的建筑艺术。这就是理论认识与实际运作的差异。

    在某些传统美术门类超越美术系统的同时,另一些艺术品种,却与美术存在着剪不断、理不清的关系。比如书法、摄影,还比如建立在新技术之上的数码造型以及动画影视等等。

    能纠缠在一起的概念,必定具有某些共同点。“为满足视觉需求而运用物质材料塑造形象”,就是上述有关概念的共同点。绘画、雕塑无疑就是“标准”的美术,也是最原始、最基本的美术;其它的美术门类则是以这两者为母体衍生出来的。有些门类在实际运作中可能会不同程度地超出美术系统。但究其本源,依然与母体一脉相通。

    概念是在发展变化中形成的,并有可能不断地发展变化下去。而特定与规范的理论又必须遵循逻辑学的同一律,因此,就有“定义”的必要。本文对美术的定义并非拿去规范别人,而是用来限定笔者的思维。把美术限定为“为满足视觉需求而运用物质材料塑造形象的艺术”,就是要从内涵与外延设定一个大美术的概念,进而就其共通的原理进行探讨。

    2,美术的三个范畴

    美术这个概念,其含义所指有以下差异:

    当我们说美术院校、教美术,学美术、美术课(本)等等,这里的美术,指的主要就是一些相关的知识、技能、观念等等,属于学术范畴。

    当我们说职业美术家、从事美术、美术创作,或口头上所说的搞美术,这里的美术,指的主要就是一种类似生产劳动那样的行为。属于实践范畴。

    当我们说美术馆、美术展览、美术鉴赏,这里的美术,指的就是实践范畴所生成的结果,即美术作品,属于物质范畴。

    对作者来说,学术范畴是主观的可能性或能动性;实践范畴是主观改变客观的过程;物质范畴是被主观改造后的客观存在。对于理论工作者来说,实践范畴与物质范畴是学术范畴的来源和检验标准。对于教师与学生来说,实践范畴和物质范畴是过程与依据,学术范畴是内容与目标……

    画家、雕塑家常被视为纯粹的美术家,就是因为他们亲身介入实践范畴并与物质范畴发生直接的关系;而设计师则是以指引者的身份介入实践范畴,他们与物质范畴不发生直接的关系;美术理论家、美术教育家的本职工作不在实践范畴而在学术范畴。

    大美术各个门类的共同点,就以普遍原理的方式存在于学术范畴。

    表面上看,美术领域的实际越来越呈现出多元发展的趋势,但在“为满足视觉需求而运用物质材料塑造形象”这一点,从古到今,从“纯美术”到“边缘美术”,其实都是一致的。无论各美术门类如何分分合合,远远近近,它们在学术范畴之内肯定有一个可以进行“一家子对话”的基本平台。这个平台就是本文所要探讨的美术之原理架构。

    研究所有美术门类在学术范畴内的共通性,总结并掌握好相关的原理,就能以一个科学的思维模式去应对大美术理论与实际中的各种问题。至少,当面对混乱的概念纠葛时,我们能保持一个既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的清醒头脑。


    二、基本立足点

    美术最基本的原理就是关于美术之所以存在的原理,即能被视之为美术的事物所共同具备的本质属性。

    为满足视觉需求而运用物质材料塑造形象的艺术,其基本原理必立足于一定的物质属性。物质材料的属性有很多方面,但出于满足视觉需求的目的,美术仅仅是利用物质的可视属性。这些可视属性可用最简明的方式分成三大类:几何、色彩、肌理。它们是既浑然共存于一体又能引起我们的视觉产生三类不同感受的可视现象(详见下文)。

    既然物质材料的可视属性就是这三大类,那么,立足于物质材料的美术行为及其结果就必定与这三大属性有机地结合起来。这三大可视属性就是造型艺术作品中最基本的构造元素,笔者称之为三大造型元素。也就是说美术家必须借助三大造型元素才能构造美术作品。由此也决定了美术行为与美术作品必定含有三大造型元素的构造:几何构造、色彩构造和肌理构造。

    笔者把三大造型元素的构造简称为“三元构造”。美术之所以存在,就是因为有“三元构造”;所有美术行为与作品共同的本质特征就是“三元构造”。

    这里的“构造”与设计学科里的“构成”很相近,有时还相通;但它已不是局限在设计学科的一个概念,而是通用于整个美术学科,是一个更宽泛的概念。它既是动词也是名词:作为动词,有构想与创造等意思;作为名词,则有结构与式样等意思。

    以下就这三个方面分而述之:

    几何,这里所说的几何指的是可以从几何学的角度去认识与把握的物质属性。例如:点线面体,形状,大小,长短,角度,曲率,方向,位置,等等。通常都可以用数的模式予以量化。

    设计学科中有平面构成和立体构成一说,在此,笔者把两者的大部分概括为几何构造。几何是空间范畴的物质属性,也是美术中最重要的造型元素。故此,美术也被称为“空间艺术”。

    色彩,就是光以及光的反射和漫反射,完全可以从光学的角度去认识与把握。在既往的美术原理中,我们是从色相、明度、纯度这“三要素”去把握。色彩是最容易刺激观者的物质属性。

    通常,我们把发光体发出的光以及非发光体反射的光称为光,而把非发光体漫反射的光称为颜色(偶尔也有例外,如月光)。光以及光的反射和漫反射,使我们看到了世间万物。有光构成一说,在此,也把它纳入色彩构造的范畴。尽管光的混合与颜色的混合有不同的原理,如三原光(红绿蓝)与三原色(红黄蓝)的区别,但光构成所形成的色彩与一般色彩构成所形成的色彩,被我们的眼睛接收时,在物理的意义上并没有截然的区别。

    我们可以用电脑美术证明这一点:显示屏是一个发光装置,而我们通常就是以颜色的模式去使用它的。可见光与色没有本质的区别。

    肌理,就是由物质材料相对细微的结构或组合形式所产生的视觉效果,我们通常从清晰度、透明度、坚硬度、光滑度、洁净度、密集度以及条理样式等方面去认识与把握。相对而言,肌理给人的触动较弱,因此就成为最容易被忽略的物质属性;肌理构造也因之成为较难把握的学术内容。肌理与质感在概念上常会混同。在本文,肌理是真实存在的物质属性,是造型元素;质感则是作品中能让观者产生类似于幻觉的某种视觉效果,是造型元素被构造的结果,可称之为形象因素(详见下文)。

    感受肌理需要把对象置于“相对细微”的视觉效果之下。就像我们的肌肤,肉眼看可以感受肌理,透过显微镜,感受的就可能是几何了。

    或直接利用物质材料的三大造型元素,或利用被改变了的物质材料所产生的三大造型元素,构造出符合视觉需求的效果,这就是所有美术行为最基本的规律,同时也就是美术最基本的原理。

    如果把美术各门类比作穿戴各异的人,那么三元构造就是赖以承受穿戴的人体;去除穿戴,大家大致相同。美或不美,与本质上的那个人体有必然的关联。以美国画家魏斯(Andrew Wyeth)为例,他的水彩是写实艺术的典范之一,但决定其造型艺术水平的因素,不在于表面的写实,而在于内在的构造。

    三元构造的原理就是以抽象形式展开的理论;正因为抽象,所以具有一般的共通性。就像正因为是裸体,所以才可能承受各种穿戴。立足于三元构造,所有美术门类都可以进行“一家子的对话”。

    综上所述:三大造型元素(几何、色彩、肌理)是所有美术行为及作品的物质基础。三元构造,从实践范畴看,是美术行为的本质属性;从物质范畴看,是美术作品的本质属性;从学术范畴看,是美术理论联系美术实际的基本立足点。有了这个基本认识,许许多多的现象也就容易理解了;许许多多的概念就会明朗起来;许许多多的认识就有了条理化甚至体系化的基础;在探索美术理论体系时,就有了确切规范的基础和简易明了的思维路线。


    三、一般原理架构

    美术的一般原理就是关于所有美术行为与美术作品的认识论与方法论,也就是美术的实践范畴和物质范畴的普遍规律。美术的一般原理架构就是相关理论合乎逻辑的组合模式。

    从实践范畴与物质范畴看,三元构造是美术行为与美术作品的本质属性,可将其视为美术最基本的层面并称之为元素层面。三元构造的目的与结果就是生成形象,可以理解为由元素层面向外生成一个形象层面。而形象又使作品具有一定的功能并借此传递一定的信息,可以理解为由形象层面又向外生成一个功能与信息层面。这是三个由内向外逐级生成的层面,可视之为美术的三个基本层面,它们形成一个“同心球”结构。(如下图)。

    本贴最后由 老油 于 2011-07-09 23:44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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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楼

  • 老油发表于2010-08-07 14:57|

    一般受众所说的懂和不懂,往往就是指功能与信息层面;他们常说的美和不美,往往是指形象层面;专业人士所关注的往往就是元素层面。

    这三个层面,可以全方位地体现一个作者的美术素养与相关的思想状况:元素层面,可以体现作者对造型元素的感受能力、驾驭能力和相关的品位。形象层面中作品形象的效果,可以体现作者在塑造形象方面的能力;而作者在形象类别方面的取向,则是其艺术风格与趣味的重要标志。功能与信息层面,体现了作者的创作动机;“为谁服务”的问题就体现在这个层面。

    如果这个“同心球”结构,可以承载美术的实践范畴和物质范畴所有的普遍规律,那么,这个结构就能成为美术的一般原理架构。以下,笔者就以这个架构去组合美术的一般原理。

    1,元素层面

    处在元素层面的美术原理就是三元构造的原理。既有的某些学科如设计学科的原理,其实就是三元构造的具体表达。把这些原理按三元构造的模式重新分布,就整合出元素层面的美术原理:

    几何构造:原平面构成去除肌理部分、原立体构成。

    色彩构造:原色彩构成、原光构成。

    肌理构造:原平面构成之肌理部分。

    2,形象层面

    我们可以从形象类别、形象因素等方面去组合相关的一般原理。
    形象类别指的是:具象(写实、变形等)、抽象、文字、符号等。书法(含篆刻)就是以文字类形象为作品主体的美术。

    形象因素指的是:空间感、体积感、质感、节奏感、动感、光感等,就是能让观者产生对应于某种真实体验的、类似于幻觉的视觉效果,它们是造型元素构造的目标性产物。形象因素内联元素构造,外接作品形象,是美术形象赖以形成的重要因素,能够直接打动观者,可以理解为“准形象”。

    3,功能与信息层面

    这一层面的原理涉及很多方面。这里的功能与实用美术和建筑艺术的那种使用功能不同,是一种美术范畴里的功能,包括:欣赏性、装饰性、叙述性、表达性等等诸多方面的效用,或可称之为审美功能。功能是信息的载体,信息是功能的体现。这里的信息指的是:故事、思想、情感、象征意味、环境气氛,等等。

    信息有两类:直观信息和潜在信息。由可视的形象直接向观者提供的信息就是直观信息;观者还需要借助其他途径(比如猜想、联想以及辅助资料等)才能获得的信息就是潜在信息。不同的观者往往会在同一件作品中“获取”不尽相同的潜在信息。

    该层面的一般原理就是上述诸多方面的普遍规律。

    作为美术家,不仅要掌握这三个层面的美术原理,还要掌握某些相关范畴的原理。比如具象美术的作者,还应当掌握透视学、解剖学等知识;建筑设计师还应当掌握建筑功能、建筑工程等方面的知识。这些知识不属于美术一般原理的范畴,但它们在一般原理架构中某个层面与一般原理链接,从而有机地构成了美术某门类的个别原理。

    也就是说,各美术门类的个别原理架构就是一般原理架构与某相关范畴的链接,即各美术门类赖以“特立独行”的原理就是这些“非一般”的链接范畴,那就是特殊性之所在。


    四、个别原理架构

    下面,笔者就立足于一般原理架构选择性地剖析若干概念,用以验证上述思维模式对特殊性的兼容功能。

    1,实用美术、建筑艺术——使用功能介入功能与信息层面的美术

    实用美术、建筑艺术之所以不是“纯美术”,就在于它们具有明确的使用功能。其使用功能由一般原理架构的功能与信息层面介入,进而以目的和要求的“角色”指引形象层面乃至元素层面。这两门类的原理架构,就是美术的一般原理架构与使用功能相关范畴相链接,链接点就在功能与信息层面。

    2,具象美术——形象层面受客观因素约束的美术

    具象是美术形象的一种,具象又分写实与变形。具象是受客观因素约束的美术形象,这些客观因素就体现在诸如透视学、解剖学等等关于客观世界的百科知识之中。这些客观因素以“相应于客观存在物”的模式约束形象层面;这种模式可以有“相应程度”的差异,这些差异就在形象层面出现写实和变形这两个倾向。相应程度高,就被称为写实甚至超级写实;相应程度低,就是变形甚至抽象化;“毫无”相应程度,那就是具象的对立面——“绝对”的抽象。这种不同程度的相应倾向,也为元素层面确立了相应的目标与要求,致使元素层面以某种程式进行构造。如按相应于客观存在物的比例进行的几何构造,又如按相应于客观存在物的颜色关系进行的色彩构造,等等。

    具象美术的原理架构,就是美术的一般原理架构与客观因素相关范畴相链接,链接点就建立在形象层面。

    3,摄影艺术——光学技术支撑元素层面的美术

    摄影也是“为满足视觉需求而运用物质材料塑造形象”的艺术。与一般美术门类的不同,就在于它是以光学器械为执行者在光学材料上进行元素构造的。一般的美术形象直接来自于作者的制作或设计;即使表现的是客观存在物,也是作者能动反映而所留下的痕迹。摄影艺术的形象(尤其是前期形象)则是作者用光学器械直接向客观存在物索取的。其最基本的流程就是从客观存在物起,透过器械,作用于光学材料,生成形象。在这流程中,光学技术中的物理因素对元素构造起到决定性的支撑作用,作者所做的仅仅是选择与控制,并且受到光学器械及材料的局限。

    摄影艺术的原理架构,就是美术的一般原理架构链接光学技术的相关范畴,链接点建立在元素层面。至于新兴的数码摄影艺术,则是传统摄影艺术与电脑美术相结合的衍生艺术。

    4,电脑美术——虚拟元素层面的美术

    电脑是迄今最为新颖、也是(或即将是)最为广泛使用的物质材料。电脑美术与以往一般的美术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元素层面的虚拟性。它在进行元素构造时并没有像一般的美术那样占有特定的物质材料与特定的空间,而只是暂时使用或寄存在电脑材料中。比如利用显示屏可以获得所需要的造型元素,但这些造型元素只是暂时性地呈现出来的。元素层面的虚拟性就从根本上决定了电脑美术的虚拟性。不妨把“虚拟”两字拆开,去表达我们对电脑美术元素层面的理解:虚,指的是造型元素与物质材料的关系是暂时的;拟,指的是造型元素及其构造以模仿实物状况的形式出现。

    可以把电脑美术限定在电脑设备的范围之内来认识,输出后的作品如打印件等实物可视为电脑美术作品的复制品。

    电脑美术的原理架构,就是美术的一般原理架构链接数码技术的相关范畴,链接点建立在元素层面。

    用这样的思路,我们还可以对美术各个门类或式样进行个别原理架构的认识。以上个案分析是个实验,用以验证一条思路——关于大美术个别门类的个别原理架构,就是美术的一般原理架构与某相关范畴的链接。这是一个贯通与包容各美术门类、兼容普遍性与特殊性的思维模式。把这个思维模式运用于实践,就有可能发挥其体系化的优势。比如在院校的教学中,完全可以把许多一般性原理的教学集中起来,进行系统的讲授与训练。这样,在专业方向的教学中就可以集中精力解决特殊性的问题。事实上,某些院校已经采取这样的教学模式。

    进行有关美术普遍性的研究,进而建立一套完备而通用的美术原理体系,就能以相对稳定与有效率的模式去应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在今天这个日新月异、纷繁演变的时代,具有显而易见的现实意义。


    结语

    造型艺术最基本的行为就是用造型元素进行构造。这种构造结果(也就是艺术形象)也许是具象的,也许是抽象的;也许是写实的,也许是变形的……决定作品水平高低的标准就是这种构造的效果。

    尽管本文仅着眼于中国(中文)的实际去进行探讨,但笔者认为:关于美术原理性的认识是可以放之四海的。当我们用这种眼光去巡视中外美术史的漫漫长河,就不难看出万变之中的不变。

    造型元素的构造是美术行为与美术作品最基本的核心,是一个不可超脱的本体。任何行为如果脱离了这个本体,就不属于美术的实践范畴,其结果也不属于美术的物质范畴;离开这个本体,美术的学术范畴就失去了联系到具体实际的基本立足点。造型元素的构造既可以作为一条底线用以划分美术与非美术,又可以作为一个尺度用以评价美术水平的高与低。造型元素的构造是通行的美术本体语言,使用这一语言,各美术门类可以进行“无国界”的学术对话。

    我们要突破许多局限才能树立地球村的理念,同样,我们也要突破许多局限才能树立大美术的理念,才能建立共通的美术原理架构。

    本文对美术原理架构的论证是一次思维路线的探索旅程。即使该思维路线可通可行,也肯定存在有待修正之偏差。单靠某个人的努力难以成就一套科学而完备的美术原理架构;某个人的思路也并非唯一正确的途径。写作此文,不求一蹴而就,但求抛砖引玉。


                                                               

    注:参见辞海编辑委员会所编《辞海》(1979年版)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8月第一版,1919页:“美术  亦称‘造型艺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通常指绘画、雕塑、工艺美术、建筑艺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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