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漫画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新闻漫画研究会(英文译名为:China Newscartoon Society 英文缩写为:CNS)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中国各民族新闻漫画编辑、美术编辑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漫画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漫画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记协)主管的独立法人学术社团,是中国记协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广泛团结全国新闻漫画工作者和新闻美术编辑,努力开展全国各报纸的新闻漫画学术活动和新闻宣传报道活动,不断提高全国新闻漫画队伍的素质和新闻漫画编辑的水平,促进新闻漫画的改革,不断开拓新闻漫画事业,积极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为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新闻漫画理论研究,促进新闻漫画的创作和提高新闻漫画的质量;
(二)有计划地组织好各种新闻漫画展览和宣传报道活动;
(三)开展新闻漫画业务的经验交流和对外交流活动;
(四)组织新闻漫画作品论文、报道,进行观摩评选工作,开展评选优秀新闻漫画工作者活动;
(五)在中国记协领导下,做好每年一度的中国新闻奖漫画和版面初评评选及其它项目的全国新闻漫画评选和竞赛。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新闻漫画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团体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成为团体会员;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书。
团体会员如果连续3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漫画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符合入会条件,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有关部门推荐,报本会审批、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漫画工作者,符合入会条件,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报本会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三)台湾地区的漫画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符合入会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依据本章程另行制订个人会员入会细则,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由秘书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权利
(三)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个人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维护本会权益
(四)按时缴纳会费
(五)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以及为协会建设做出奉献的义务。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如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或取消会籍的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相关单位推选和本会特邀产生;各团体会员由一名主持日常会务工作的负责人作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部门按商定名额推选后提名。各团体会员一名主持日常会务工作的负责人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如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负责人,其理事资格由所在团体推举另一位负责人接任,并报本会主席团批准。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任命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
常务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五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2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8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会员会费标准:
(一)新闻媒体单位团体会员2000元/年。
(二)漫画社团等团体会员1000元/年。
(三)个人会员每人一次性缴纳会费1000元。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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