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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拦错花轿告错郎

作者:张叶 创作时间:2007-11-04

尺寸:2173 x 1417 发布时间:2007-11-04

类别:社会生活 点击:16756

说明:

  现在打工者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了,在权利受侵害时,能够有意识地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但在诉讼过程中一定要找准诉讼主体,否则不但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还要搭上一笔诉讼费。南京浦口的郭军(化名),8年来单位没给他缴社会保险,于是他请求仲裁,但由于告错了对象,结果维权失败。   郭军是南京浦口星甸镇人,1995年,郭军和本镇的一家劳动服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3月1日,公司将他派到南京一家橡塑有限公司工作,到今年3月份郭军辞职前,他整整工作了12年。多年来,郭军一直没有社会保险,直到2003年5月,星甸镇的劳动服务公司才为郭军办理了农村养老保险手续,缴费期限从2003年5月至2004年3月。2004年4月,郭军转而和南京利华人力资源开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郭军的养老保险由利华公司缴纳至2007年2月,失业保险费于2007年1月交纳。现在,从2003年后,郭军的社会保险是有了,但从1995年到2003年的8年里则是空白。   郭军和利华公司的劳动合同是一年一签,末期期限为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2007年1月29日郭军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3月31日办理了辞职申请审批手续,利华公司向郭军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此后,郭军要求利华公司支付他经济补偿金15000元,并补缴社会保险,但被利华公司拒绝。多次协商没有结果,郭军决定走法律途径。   2007年3月26日,郭军书面诉至浦口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利华公司支付他经济补偿金15000元,并补缴社会保险。不久仲裁委开庭审理。利华公司辩称,郭军是自己主动辞职,根据《劳动法》规定,不应享受给付经济补偿金;申诉人过去是与星甸的劳动服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星甸公司也为其办理了农村养老保险。2005年4月起,申诉人的养老保险费由利华公司交纳,失业保险费也于2007年1月份缴纳。所以申诉人的申诉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郭军和利华公司所签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郭军于1995年3月至2004年3月一直和星甸的劳动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应与星甸的劳动服务公司建立,补缴社会保险也应由星甸的劳动服务公司承担。2005年4月,利华公司接收了郭军,双方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双方的劳动关系依法成立,利华公司应承担相关法律义务。申诉人主张利华公司为其补缴1995年3月至2004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请求主体不仅错误,而且也超过了申请劳动仲裁60日的时效规定,所以,仲裁委不予支持。申诉人2004年4月至2007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利华公司已经为其缴纳,再主张补缴,无法律依据,仲裁委不予支持。申诉人于2007年1月29日书面辞职利华公司根据劳动法第31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于3月1日批准,并向申诉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申诉人是自己主动辞职,请求给付经济补偿12个月共计15000元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仲裁委不予支持。最后,仲裁委驳回了郭军的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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