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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法院审结

作者:朱慧卿 创作时间:2007-07-22

尺寸:1846 x 1385 发布时间:2007-07-22

类别: 点击:5019

说明:

曾经都是奥拓汽车的同门兄弟,江南机器(集团)有限公司和长安汽车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却为争夺“奥拓”商标打得不可开交,还双双状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后,长安公司提起上诉。记者今天获悉,北京高院日前驳回了长安公 司对商评委的起诉,判决江南奥拓和长安奥拓继续并存。 据了解,1992年,中国兵器工业总 公司决定由本系统内的长安机器制造厂、江南机器厂等四家企业共同生产奥拓轿车,并统一使 用奥拓商标。1993年4月22日,长安机器制造厂申请注册了“奥拓”商标,1994年,商标被获 准。1995年4月17日,商标转让于长安汽车有限责任公司,1999年注册人变更为长安汽车公司 。 2004年8月,长安公司以侵犯奥拓使用权为由在湖南起诉江南公司,要求赔偿损失3000万元 。江南公司随即要求国家商评委撤销长安公司注册的“奥拓”商标。 去年5月,商评委 裁定长安汽车注册的奥拓商标有效,同时认为江南奥拓、长安奥拓商标分别为江南汽车和长安 汽车所拥有,这种基于历史且长期并存的商标权应受到法律保护。 裁定下达后,长安汽车公 司不服,起诉到法院。一审判决后,长安公司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长安公司认为,商评委不 能认定江南奥拓的存在合法;主要理由是江南机器公司依据商标法请求撤销“奥拓”注册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只能就此请求作出审理和裁定,无权对江南机器公司或任何其他人使用“奥 拓”注册商标是否合理进行评审和作出认定等。北京高院认为,长安汽车公司申请注册争议商 标有合理的理由,故商标评审委员会就此进行相关审查并作出裁定并未超越法定职权范围,但 是,由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的时间是1993年4月22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应根据江南机器公司的 撤销申请,针对此前争议商标标识的使用情况及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所规定的情形予以审查, 至于“奥拓”争议商标注册后长安机器公司对该商标的使用情况,以及江南机器公司或任何其 他人使用“奥拓”注册商标是否合理与此案争议焦点无关,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此进行的相关评 述应属不当,原审判决对此未予以纠正亦属不当。原审判决虽然认定事实部分不当,但适用法 律正确,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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