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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砸错郎

作者:张叶 创作时间:2007-06-07

尺寸:2339 x 1654 发布时间:2007-06-07

类别:连环 点击:3647

说明:

根据钱冰的叙述,小郑在事发前虽与那3个人有过对话,但从对话内容里可以看出他们并不相识。所以钱冰受伤,确实是身份不明的第三人进店寻衅滋事时所造成的。钱冰在郑老板的店里就餐,接受郑老板的有偿服务,应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生活消费行为。钱冰是《消法》所指的消费者,郑老板是经营者,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是消费服务法律关系。同时,由于钱冰接受的是郑老板提供的有偿服务,双方当事人之间还存在着要约与承诺的合同法律关系。《消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但这些规定都是指经营者因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时,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而钱冰的身体伤害是第三人的不法行为造成的,并非郑老板提供的饮食或服务造成。   虽然《消法》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被第三人伤害不负法律责任,但经营者并非不承担任何义务。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现行法律理念,经营者对正在接受其服务的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负有谨慎注意和照顾的义务。即在其所能控制的范围内,采取其能力所及的合理措施,防止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被第三人侵害,或者在这种侵害发生后,尽力避免损害结果的扩大。根据钱冰提供的材料看,饭店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服务员进行了制止,虽没有成功,但也是尽了义务。所以,饭店对钱冰所受的伤害应不承担赔偿责任,钱冰要对侵害人提出赔偿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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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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