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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借车

作者:刘奎宁 创作时间:2010-01-05

尺寸:600 x 449 发布时间:2010-01-05

类别:社会生活 点击:1434

说明:

恰逢节假日,张某借用其好友陆某的车去旅游。但途中不慎发生车祸造成行人陈某受伤。交警认定张某承担主要责任。此时,陈某是否可以将张某、陆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杨朝玮、张志瀚律师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确立了交通事故中行人与机动车车主的责任承担原则,但并未涉及车主与实际驾驶人不一致的情形。车主是否需承担责任的问题,在《侵权责任法》尚未出台之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各地方法院的做法也不一样。《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本案中陆某友情出借汽车给好友张某使用,其是否成为该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应看其是否在出借行为中存有过错,如有过错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也即陈某欲要求陆某承担责任,则应举证证明陆某借车行为存有过错,或者张某在答辩中举证证明该事故的发生与车本身之性能缺陷有因果关系,则由法院依职权追加陆某为被告。 1月4日《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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