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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河南拟规定人大常委会有权提案撤副省长

作者:杨仕成 创作时间:2009-09-22

尺寸:2362 x 1654 发布时间:2009-09-22

类别:国际新闻 点击:1596

说明:

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及老百姓反映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只要超过五分之一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就可以对重大典型违法案件组织调查;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等,如果出现失职、徇私枉法行为,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提出撤销这些人职务的撤职案。 目前,黑龙江、湖北等十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出台了《监督法》的实施办法或配套法规。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召开,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 关键词·撤职案 发现失职官员 可提出撤职案 草案:《监督法》第四十四条所列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造成影响和后果的;不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的;其他不适合担任职务的行为,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职案。 解读:《监督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这也就意味着,常委会组成人员超过五分之一的人如果书面联名,或者主任会议提出,就可以提出撤职副省长的撤职案。 具体来说,对于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作关于撤职案的说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撤职案的,由其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作关于撤职案的说明。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撤职案,由领衔人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作关于撤职案的说明。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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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仕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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